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
温环瑞责改〔2024〕137号 当事人名称:瑞安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瑞安市飞云街道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瑞安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检测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检测站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你检测站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资料和检测报告单,发现你站在2024年11月29日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牌号为琼BEL268的柴油车过程中,操作员未能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要求检测,检测时采样探头滑落,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深度没有达到40厘米,操作员依旧对该车辆进行车辆尾气检测,最后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经调查核实,你检测站存在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18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3.2024年12月18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5.2024年12月26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6.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具备出具相应检测结果的资质; 7.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提供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柴油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8.2024年12月26日我局提供《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 9.2024年12月26日我局制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2024年12月2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检测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你检测站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检测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检测站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检测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