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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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 实 施 意 见
水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决策部署,从制度上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把水生态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胜势,加快缩小“三大差距”,争当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标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具有县域特色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效破解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问题,推动水生态产品从水生态公共品向水生态空间资源和水生态消费品延展,切实增强瑞安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瑞安新篇章贡献水利力量。 2025年,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框架,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多元化实现模式,立足瑞安自身资源禀赋和现实基础,谋划推进一批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项目。到2027年,全面建成具有瑞安特色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形成水生态产品价值全范围转化、全领域实现态势,全面助推生态保护、产业升级与民生改善协同共进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实现路径 围绕群众增收致富、地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紧密结合水资源优化配置、水利建设管理、水土保持、河湖保护治理、幸福河湖建设等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 (一)推进水生态资源权益市场化交易。依托优质水资源、优美岸线空间资源、河湖砂石资源等生态优势,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社会主体需为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买单”,进而形成水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交易市场。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市场平台为载体,以价格体系为核心,推动水产品、水权、排污权等水生态产品交易。 (二)注重水生态保护治理和产业融合。切实将河湖保护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幸福河湖建设、母亲河复苏行动等措施与绿色产业发展有机结合,挖掘和提升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产品价值,带动生态旅游、生态农业、文化教育、滨水康养、体育运动、休闲露营等新业态发展,开发多样化、差异化水生态消费场景,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生态产品产业链、价值链,打造水生态保护治理与关联产业双向“增值反哺”新模式。 (三)鼓励开展水生态产品抵质押融资。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用水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和水域开发经营权等抵押、质押等绿色信贷业务。创新绿色金融信贷产品,加大对区域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绿色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将用水权、水域经营权、水污染治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等纳入金融机构抵质押品范畴,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水权交易凭证、水域开发经营权交易凭证等向银行机构申请绿色信贷。探索“水生态资产传统抵押+政府增信机制”复合融资模式,降低农户、合作社融资成本。 三、重点任务 围绕制约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瓶颈问题,从水生态产品价值生成的逻辑链条视角,形成水生态产品价值培育增值、资源归集、价值核算、确权评估、交易监管、利益反哺等完整闭环。 (一)推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增值。构建全流域统筹、全要素管控、全周期治理的现代化水利体系,夯实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础,从“单一保护”转变到“价值创造”。优化产品价值转化要素配置,破解“资源碎片化、价值低效化、收益短期化”困境,以资源协同、政策协同、资金协同破局要素错配,推进土地要素复合利用和弹性供给,探索“水域+岸线”复合确权模式,依托水域生态空间,发展“水文旅+农文旅”综合体。强化政策集成供给,联合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打造“生态政策工具箱”。探索农村“三位一体”要素资源联动,生产合作端整合零散水域、引导村集体以修复后的水域滩涂、山塘水库等资源入股,供销合作端建立水生态产品供销体系、打造“生态地标产品直供链”,探索信用合作端参与水域经营权抵押融资,推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供销联社、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瑞安支局,各乡镇〈街道〉,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水生态产品数据归集和动态监测。以流域为单元,综合运用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与地理信息技术,系统开展水域、岸线、湿地等水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水生态产品分布、数量、质量等底数。按照物质供给、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三个类别编制区域水生态产品清单,绘制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地图”,并链接市场交易平台。建立水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动态更新水生态产品数量分布、质量等级、功能特点等信息,推进水生态产品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 (三)构建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体系。依据水生态系统类型、水工程类型和产品功能属性,结合瑞安红壤区、滨海湿地等地域特征,综合考虑物质供给、生态调节、文化服务等因素,建立体现水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反映水保护和治理成效、市场供需状况的价值核算方法,分类建立价值核算指标体系,制定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建立“政府主导+第三方认证+公众监督”评估机制,以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为基础,形成包含基础定价、生态溢价、社会效益补偿等维度的基准价值区间,为水生态产品产权交易、质押融资等提供动态定价参照依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四)推动水生态产品产权登记确权。以“定归属、建体制”为基础,深化水利工程产权化改革,制定出台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细则,推广“调查-测绘-公示-申请-审核-颁证”一站式服务,建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会审单制度。探索推进水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对瑞安市市域范围内河流、湖泊等水域以及水库、山塘、海塘、堤防等水利工程,以保护与管理范围界线为基础,精准划定其生态空间坐标与物理边界,通过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确定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水生态空间开发经营权等权属。(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有关乡镇〈街道〉) (五)强化水生态产品交易监督管理。构建“制度+技术+社会”三重监管网络,平衡市场活力与生态安全,分层分类审查守住准入底线,标准化审核确保生态品质,全透明流程公示保障公平公正。建立受让方资格审查机制,实行“红黄绿”三色动态管理,对重大环境违法企业、限期整改企业、环保合规主体开展对应的资格审查。完善出让方水生态产品审核制度,出让方需明确产品“四边界定”(物理边界、权属边界、价值边界、期限边界),在交易前开展现场踏勘调查、生态价值核算,将产权证明和环保合规性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水生态价值转化项目实施后,主管部门定期动态评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性等方面内容,并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供销联社) (六)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收益反哺机制。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水生态产品实现路径,建立水生态产品收益分配制度,激励推动优质水生态环境溢价反哺水利、惠及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实行反哺资金预算管理,将水生态产品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建立与水生态产品价值供给与转化的资金分配机制,以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收益40%优先保障瑞安水利基础设施加固建设提升、运行维护管理和水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工程,形成“生态治理投入-产品价值增值-收益反哺再生”的可持续发展闭环,实现“治理-转化-治理”双向循环新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有关乡镇〈街道〉)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资源共享机制、联合审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全方位推介宣传瑞安市优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文化,培育“云江水韵”区域公用生态品牌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附件:1.瑞安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瑞安市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负面清单
瑞安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水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共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8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域范围内水生态产品交易相关活动,包括水生态产品受让方资格审查、出让方产品审核、交易信息公示等。 水生态产品是指水生态系统为经济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且被使用的货物与服务贡献,包括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三类。 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前提,确保交易活动不损害水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功能。坚持公平公正、权责统一,交易活动应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交易监督管理过程中,应秉持公正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义务。坚持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强化政府监督职能,降低系统性风险。 四、受让方企业需在交易前提供信用评价证明、工商注册信息、资金能力证明、生态环保承诺等材料。 五、出让方需明确产品“四边界定”(物理边界、权属边界、价值边界、期限边界),在交易前开展现场踏勘调查、生态价值核算,并将产权证明和环保合规性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调查审查流程后方可公示备案。 六、生态产品交易前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供销合作社运营的交易平台等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交易标的详情、主体信息、定价依据等;交易中在电子交易平台实时显示报价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交易后将成交结果、生态承诺履行计划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监管部门(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性等方面对完成交易的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项目开展评估,评估成果由项目方自评、主管部门复评、第三方评估和公众评价四部分组成。 八、评级优秀的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因企业擅自改变生态用地性质、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导致评级不合格的,触发强制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了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项环保法律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可责令其停业、关闭。 九、项目运营期满且绩效评价合格的,按约定移交生态资产后,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可优先获得下一轮运营权;因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经第三方评估后启动资产清算,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擅自改变生态用地性质、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出现负面清单(附件2)所列行为等情形,将触发强制退出机制。 十、退出流程包括启动认定、资产清算、生态修复和承接过渡四个步骤。 启动认定:监管部门(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发现退出情形后,联合第三方机构出具《退出决定书》,写明退出理由、依据及生效时间。 资产清算:委托相关单位审计项目资产,生态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经营性资产由企业依法处置。 生态修复:违约退出项目需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由政府公开招标修复单位,修复效果需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承接过渡: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渠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新运营方,确保3个月内完成管护交接,过渡期由出让方管理。 十一、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2 瑞安市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负面清单
1.对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实体构成危害或在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 2.影响水利工程防洪(拦洪、泄洪)、灌溉、供水、发电等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3.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核心区、重要湿地开展与保护目标不符的开发活动。 4.任意改变河道岸线、裁弯取直,破坏自然河势及生物多样性,严重影响库区生态环境。 5.影响水利工程巡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等日常工作。 6.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捕捞方式,或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破坏本地水生态平衡。 7.高耗水产业无序扩张。 8.在鱼类产卵场等区域开展高密度水产养殖。 9.在生态脆弱区过度开发亲水旅游项目。 10.未经许可擅自采砂、取土,或在生态敏感区进行开山采石。 1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在耕地上违法建房。 1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非法排污口,或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3.虚报、伪造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数据、效益评估数据、风险评估数据。 14.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挪用于非生态领域,或通过“洗绿”手段进行虚假生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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