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瑞安市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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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瑞安市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村、乡镇(街道)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行政村或跨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等供水工程。 (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遵循“县级统管、依规管理”,落实统管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水源管理,严格水质监管,严控用水定额。 (四)依法依规授权区域内城乡专业化供水企业作为县级统管单位,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入统管单位,明确统管服务范围、标准要求和相关责任。统管单位承担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责现场辅助工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管理和职责 (五)严格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统管单位第一责任。 市政府:统筹负责市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保障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资金保障以及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的规划与保障以及办理工程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等工作。 市水利局:作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牵头与统管单位签订《瑞安市农村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考核协议书》,并及时实施考核。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政策处理,调解农村供水纠纷;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应急保供;负责水费收取工作落实,负责现场辅助工的录用及报酬支出保障,配合统管单位做好供水设施保护和协助考核等工作。 发改、农业农村、供电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六)农村供水工程“三个责任人”指:政府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统管单位责任人。 政府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为市水利局局长,统管单位责任人为统管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运行管理 (七)农村供水工程可以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农村统管单位实施专业化建设、运营和管护。所有权人与农村统管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运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水源地巡查、水质检测、管网维修、信息化管理等相关运行管理工作。 (九)各运维站配备必要的现场辅助工,现场辅助工主要工作职责及内容:供水站日常巡查、站区保洁、管网巡查、抄表收费、水源地日常巡查、应急临时处置等相关工作。 现场辅助工人员落实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及考核由统管单位负责。 现场辅助工的劳务报酬根据统一标准及考核结果,由属地乡镇(街道)在水费收入中予以支付并保障。 (十)统管单位应当根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B33∕T2264-2020),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一)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管护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不应进入生产区。每个岗位的管护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十二)按国家标准不断因地制宜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与节水器具,加强管网日常维护,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降低运维成本。 (十三)农村供水工程要确保正常供水。因计划性施工、维修等需要临时停水的,统管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十四)新增用水户实行申请制度,严禁用水户私自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网上接水。新增用水户要向统管单位提出用水申请,经属地乡镇(街道)及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由统管单位负责安装。 (十五)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向统管单位提出申请,征得市水利局同意后由统管单位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向统管单位提出申请,由统管单位报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 四、安全管理 (十六)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落实水源地保护工作。 “千吨万人”规模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千吨万人”规模以下、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属地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水源保护公约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十七)农村供水工程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设置防护栏,并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卫生防护范围不宜小于30米,防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 (十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4.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5.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十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温州市有关规定频次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卫生监测,并把监测结果通报市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指导和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 (二十)统管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温州市有关规定频次,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定期向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二十一)统管单位应当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应当编制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水利局备案。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二十二)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有偿供水,按照“补偿成本、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节约用水。 (二十三)水价成本由制水成本、运行维护成本等费用组成。具体水价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定。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低于1.5元/吨的政府指导价格(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用),非居民用水水价原则上按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的1.5倍收取(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用)。 (二十四)水费实行定期收取。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乡镇(街道)可以通知统管单位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乡镇(街道)可按日加收欠缴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供水合同等对滞纳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十五)农村供水水费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水费收入归乡镇(街道),统筹用于现场辅助工薪酬支出等管理费用,结余部分可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于农村供水管网改造或保障相关村居应急供水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项目,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 统管单位组织指导现场辅助工,开展定期抄表、水费收取等工作,并纳入日常工作考核。 六、运行管理经费 (二十六)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包括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及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维修、水质检测、药剂、电费等相关费用。 统管单位自行购置的资产,按会计有关规定计提折旧,一并纳入运维成本。统管单位人员工资薪酬参照其所属上级管理部门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七)统管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法律责任 (二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附则 (二十九)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一、总则 (一)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县级统管,是指由专业化公司或专管机构承担辖区内农村供水县域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工程实现专业化管护。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境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管网延伸工程、乡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增压泵站等供水设施及其供水管理。 (四)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思路,以水质水量达标、运行管理规范、服务保障到户为目标,完善健全县级统管责任体系、管理体系、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 (五)按照“政府指导、协商定价”原则,制定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费收缴机制,农村供水运维经费由市财政结合水费收缴及上级相关补助资金进行统筹保障。 (六)依法依规授权区域内城乡专业化供水企业作为县级统管单位,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入统管单位,明确统管服务范围、标准要求和相关责任。统管单位承担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责现场辅助工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管理和职责 (七)严格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统管单位第一责任。 (八)市政府:统筹负责市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保障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九)市发改局:负责核定“千吨万人”以上水厂供水价格。“千吨万人”以下水站(厂)供水水价,根据农村供水指导价格,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后确定。 (十)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资金保障以及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工作。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的规划与保障以及办理工程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等工作。 (十二)市水利局:作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牵头与统管单位签订《瑞安市农村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考核协议书》,并及时实施考核。 (十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四)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 (十五)农业农村、供电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政策处理,调解农村供水纠纷;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应急保供;负责水费收取工作落实,负责现场辅助工的录用及报酬支出保障,配合统管单位做好供水设施保护和协助考核等工作。 (十七)统管单位:承担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护、运营和供水服务;科学设置岗位,建立内控制度,配备专业化运维管理队伍,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不低于0.2人/站配备专业管护人员,承担水源巡查、水站运行、管网维修、水质检测等工作;优化供水服务,及时解决用水户诉求,定期向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通报供水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三、供水服务和应急管理 (十八)统管单位要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定期评估工程供水能力,开展管网供水水压和漏损监测,提出新建供水工程和管网更新改造计划建议。 (十九)统管单位定期开展水质自检,水质检测频次和指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要求执行。 (二十)统管单位全面核算水站(厂)供水成本,积极推动农村供水降本增效。建立用水申请开户制度,全面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确保收费到户,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二十一)统管单位持续提升供水服务品质,畅通24小时供水服务电话,快速受理农村供水咨询、开户、报修等事项;在各乡镇(街道)科学合理设置农村供水运维所,打造2小时服务圈。建立市水利局、市信访局、各乡镇(街道)和统管单位农村供水信访、舆情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实现农村供水问题监测、受理、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 (二十二)建立农村供水专项应急预案,统管单位细化一站一策应急措施,建立农村供水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做好工程抢修、抗低温冰冻防御等应急保障。 四、宣传与培训 (二十三)统管单位应配合水利等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节约用水、水费缴纳意识。 (二十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统管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农村供水工程的从业人员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培训内容着重生产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方面。 五、附则 (二十五)本制度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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