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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 03- 25 15: 14: 25 浏览次数: 来源: 信息数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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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纸质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联系人:郑海斌,联系电话:0577-65890723,电子邮箱:179800082@qq.com,邮寄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天瑞路888号B幢农业农村局改革科222办公室。

附件:1.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送审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发〔202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 4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瑞政办〔2024〕74 号 )关于建房条件与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历史遗留宅基地,是指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出台前,农村村民在不同时期未批先建且至今未处理,或超出原审批批准面积,导致无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三)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面积法定”原则。

二、认定条件

(一)“一户一宅”及“法定面积”参照《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因合法审批、合法继承或在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导致拥有多处住宅的,不认定为多宅。

(三)鉴于实际认定工作的复杂性,对情况特殊的个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三、处置标准

(一)宅基地使用权处置标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按法定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未超法定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下发之日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建房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前的,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时间在2010年1月1日后的,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补办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 号文件出台后,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房屋所有权处置标准:

1.1993年1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不予处罚,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建成的房屋,经分类处理后,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批准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按下列要求分类处理:

(1)1993 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按一类地区60-80元/ ㎡、二类地区30-60元/㎡、三类地区10-30元/㎡标准处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实际分档确定具体处罚金额。

(2)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建成的,按一类地区100-300元/ ㎡、二类地区60-100元/㎡、三类地区20-60元/㎡标准处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实际分档确定具体处罚金额。

四、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流程及材料

1.农户申请。符合完善宅基地手续条件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审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查明该宅基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

3.公示。经审查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报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并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影像资料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

5.实地审查。乡镇(街道)收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上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宅基地现状等进行审查,相应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6.出具审核。审查结果无误的,由各乡镇(街道)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五、附则

(一)责任分工

1.各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牵头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处置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负责受理农村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处置的申请;负责对申请人“一户一宅”条件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历史遗留宅基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并进行业务指导。

3.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完善使用权手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未批部分出具处理意见。

(二)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不再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不再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置材料直接 作为权属来源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确权面积登记发证,同一不动 产存在不予确权部分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 内注明。不动产图纸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不予确权位置的应 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的,应当注明确权面积和不予确权面积。

(三)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格式

2.乡镇(街道)村农民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公示

3.《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处置审批表》

4.各乡镇(街道)处理标准

附件1

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格式

附件2

乡镇(街道)村农民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公示

序号

申请土地

使用者

原土地

使用者

坐落

位置

房屋竣工时间

占地

面积

建筑面积

1







2







3







4







5







6







7







8







9







依据《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拟对XX经济合作社XXX等户的历史遗留宅基地予以处置,如有异议者可在公示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公示期满将上报完善下列人员的宅基地审批手续。

 乡镇(街道)    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处置审批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______路______号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乡镇(街道)


集体经济组织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至情况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间   ㎡

建筑面积


建房时间


权属证书号


遗留问题类型

未批原址改建□        未批移基新建□              未批扩建或升层□         

未批拆旧重建□        符合分户条件未批新建□      其他: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权利人

核验无误签名捺印

前述内容是本户真实意愿表示,情况属实。                                                                                                          

申请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村级集体组织意见

于    年  月  日经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认, 该房系该户唯一宅基地(住宅),申报情况属实。    年  月  日起我村在村务公示栏公示7天,现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特上报审批。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科室意见

(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核定的用地面积多少,建筑面积多少)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分局)

审核意见

(核对地类、国土空间规划)

执法中队审核意见

(已对核定的  建筑面积予以处理,罚款   元已收悉)

乡镇(街道)

审批意见

该户资料齐全,符合本次农村土地房屋遗留问题处置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同意审批办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各乡镇(街道)处理标准

类别

地   区

1993 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

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建成的

一类地区

塘下镇、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

60-80元/ ㎡

100-300元/ ㎡

二类地区

陶山镇、桐浦镇、马屿镇、曹村镇

30-60元/㎡

60-100元/㎡

三类地区

湖岭镇、林川镇、芳庄乡、高楼镇、

平阳坑镇、北麂乡、东山街道北龙区域

10-30元/㎡

20-60元/㎡

关于《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与必要性

为妥善解决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瑞政发〔2015〕71号)进行修订,重新拟定《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本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宅基地存在权属来源不明、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上述问题,瑞安市政府于2015年出台《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进一步完善确权登记管理办法。然而,原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试行到期,导致部分历史遗留宅基地仍未得到有效确权登记。

鉴于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亟需制定更加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以明确确权登记的具体标准与程序,确保政策的公平性、统一性及可操作性。通过制定新《管理办法》,既可保障合法使用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主要存在问题

在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专题讨论会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平阳坑镇、高楼镇相关单位,就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展开研讨,主要反馈如下:

一是法定面积标准的确定。按照原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如下(面积均包含申请办理的宅基地面积):

户籍人口6人及以上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户籍人口4至5人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户籍人口3人及以下的,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已有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证明为准,申请确权的宅基地面积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标准,则不予确权登记。

二是“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复杂。“一户一宅”的判定涉及户籍登记、房产历史、家庭结构等多重因素,实际操作中,因标准复杂且缺乏统一认定规范,基层工作人员难以准确把握,易造成认定标准不一致,影响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三是规划补办年限调整。按现行政策,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可直接确权登记,不予处罚。考虑到1990年至1995年间的宅基地多数未办理或无法查询规划许可,实施确权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建议将1990年的认定年限放宽至1995年,以提高政策可行性。

四是规划限制。“未侵占道路红线、城市公园绿化用地、文保用地、近期建设用地、江河湖泊控制用地,未严重影响相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可办理,极大地限制了大部分的宅基认定工作。

一、起草的必要性

起草《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一是随着瑞安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宅基地存在无权属来源、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有助于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保障合法使用权人的利益。二是现行的《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到期,亟需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改革形势和实际需求,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与执行力。三是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需要一个更加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来解决“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复杂、法定面积标准落实等实际问题,确保政策的公平性与统一性。通过起草新的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平衡历史遗留问题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起草的政策主要依据

本办法的起草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发〔202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瑞政办〔2024〕74号)。

综上,制定《瑞安市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是解决当前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该办法在确保法律法规政策衔接的同时,结合瑞安市实际情况,对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管理流程、认定标准、实施细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基层管理人员提供政策依据,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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