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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德普眼镜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 03- 28 09: 37: 28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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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5〕6号

当事人名称:瑞安市德普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瑞安市马屿镇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瑞安市德普眼镜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眼镜加工,现场正在生产,且无法出具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审批手续。抛光车间和超声波清洗机均在作业,相配套的湿式旋风除尘器正在运行,抛光废气收集后经湿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清洗废水由园区配套的废水处理中心清运处置,现场清洗工序未排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分类管理名录中“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中“其他”类别,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成后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3月10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3.2025年3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4.2025年3月10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周环境、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5年3月11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6.2025年3月11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代收人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2025年3月11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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