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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步旺铸件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 03- 28 09: 40: 40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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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瑞安市步旺铸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鲁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瑞安市潘岱街道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有3台锌压铸机的电熔化炉正在生产,与锌压铸机的电熔化炉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电源没开启,布袋除尘设施没运行,现场已拍照、摄像。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明明知道废气处理设施进气管损坏漏气不能正常运行,在没有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压铸生产,锌压铸机的电熔化炉产生熔化烟尘没经任何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3月10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3.2025年3月10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

4.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4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 2025年3月12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14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 2025年3月12日我局制作《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排污许可证。

8. 2025年3月14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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