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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华忠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 04- 11 08: 55: 44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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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瑞安市华忠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瑞安市华忠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水产品加工,执法人员根据你公司一般固体废物运输记录发现周嘉明于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13日运出一般固体废物共计6车。王加升于2024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13日运出一般固体废物6车。现场你公司环保管理员林佳祥能够提供与浙江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合同,但你公司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运联单,且未在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运联单。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填写电子转运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运联单的情况;

3.2025年2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当事人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运联单的情况;

4.2025年2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至环境、厂区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5年2月25日、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运联单,且未在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运联单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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