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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瑞商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 04- 11 09: 01: 41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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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5〕13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浙江瑞商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瑞安市上望街道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 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焙烧工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双碱法烟气处理装置+湿电除尘设备正在运行,我局委托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焙烧窑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废气采样点为你公司焙烧窑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排放的废气,采样后送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分别为普洛赛斯检字第2025H03095号和普洛赛斯检字第2025H03095-1号,你公司废气检测结果数据如下: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4.2mg/ 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1.2mg/ m³,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4 mg/ m³,氟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21 mg/ m³,臭气浓度平均值为1318(无量纲),其中氟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21 mg/m3不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 mg/ m³,也即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氟化物≤3mg/ m³),氟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标准限值7%。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3、2025年3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4、2025年3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区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5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5H03095号)和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5H03095-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7、2025年3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5H03095号)、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5H03095-1号)和检测结果告知书(温环瑞检告〔2025〕3号)。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 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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