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恒羽塑料制品厂) |
温环瑞责改〔2025〕14 号 当事人名称:瑞安市恒羽塑料制品厂 投资人:张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XXXXXXXXXXX 地址:瑞安市南滨街道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 年3月2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现场正在生产,产生的注塑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你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你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3月28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 验收制度情况; 3. 2025年3月28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 验收制度的情况; 4. 2025年3月31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 验收制度的情况; 5. 2025年3月28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6.2025年3月31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2025年3月31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