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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5-0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 04- 18 16: 34: 37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人力社保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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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温州尼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6号),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6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三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具体见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6号)。

附件:《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6号)。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6号

温州尼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瑞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006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15时52分前‌履行以下义务:

‌支付彭细毛等5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0);‌‌按应付工资的50%加付赔偿金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00)。‌以上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元整(¥17,700.00)。经核查,截至本催告书出具之日,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书面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彭细毛等5人工资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0);‌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00)‌(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按应付金额50%计算);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元整(¥17,700.00)。

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信息: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商城大厦11楼,‌联系人:‌孙万春、涂建胜,‌联系电话:‌ 0577-65006575。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温州尼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三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具体见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

附件:《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瑞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000007号

温州尼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瑞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19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15时55分前‌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经核查,截至本催告书出具之日,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书面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原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缴纳滞纳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按日3%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合计应缴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信息:

‌联系地址:‌ 浙江省瑞安市商城大厦11楼,‌联系人:‌ 孙万春、涂建胜,‌联系电话:‌ 0577-65006575。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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