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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林德坤)
发布日期: 2025- 04- 07 17: 02: 16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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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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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温环瑞催〔2025〕3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10日即为送达。《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温环瑞催〔2025〕3号)主要内容如下:

因你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瑞罚〔2024〕77号),并于2024年9月26日送达你。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交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交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申请瑞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温环瑞催〔202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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