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5-282764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赵山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市赵山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2〕29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温政办函〔2023〕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高楼镇政府进行补偿,高楼镇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第三条补偿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在用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具体为珊溪-赵山渡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高楼镇营前社区、东岩社区、龙湖社区。考虑到政策延续及维稳问题,补偿范围仍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市分局确定的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即一般集雨区)范围认定。 二、专项资金来源 第四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温州市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 第五条申报计划。温州市级统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高楼镇营前、龙湖、东岩3个社区将资金申报计划汇总至高楼镇,由高楼镇汇总初审后,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六条部门联审。收到资金申报计划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瑞安市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办公室、市财政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对计划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额度确定。根据温州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额度以及高楼镇申报计划,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后,申报总额不超过温州转移支付总额的,计划全部予以通过;申报总额超过温州转移支付总额的,为考虑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公正性,核减申报计划及资金额度较大的建设类项目,可采用整个项目核减或项目资金总量核减两种方式,确保温州市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金额分配到位。 四、专项资金使用 第八条使用要求。高楼镇根据申报计划及库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严禁用于与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工作。 第九条适用范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水源地内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升级改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置、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水域岸线保护与管理、水生态治理和保护、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运维、重要水源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行政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众救助、村集体增收共富补助、村级水源保护考核工作奖励、土地流转等,结余部分可定向用于水源地其他生态保护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个人津补贴发放。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年度个人缴费金额,赵山渡库区搬迁区域涉及的原行政村(20个村)参保人员予以460元补助,其余的准保护区参保人员予以370元补助。 (二)村级水源保护考核工作奖励标准。根据库区各村水源保护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发放到村集体统筹支配。考核办法由高楼镇确定。初步考核办法:分ABC三组,每组根据考核分值按90分及以上、70-89分、70分以下设档,其中A组分别给予15、8、5万元;B组分别给予8、4、2万元;C组分别给予5、2、0.5万元。 第十条使用管理。高楼镇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当年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市级将建立抽查评估机制,对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水源地内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升级改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置、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水域岸线保护与管理、水生态治理和保护、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运维、重要水源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等项目资金,计划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转移至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合同按期支付费用。在实施过程中,预算变化幅度小于10%的,可自行调整,超过10%的,提联审小组重新审定。 (二)行政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通过后,补助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至高楼镇,高楼镇各行政村提供参保人员清单,由高楼镇审核后按照参保清单,将补助金转至行政村经济合作社后,由行政村按实际参保情况将补助金转至农户的个人账户或由高楼镇按照村级名单审核后直补至农户个人账户。 (三)村集体增收共富补助资金、村级水源保护考核工作奖励资金下达至村后,由村集体统筹支配,不能用于个人津补贴发放,仅限用于村办公经费、基础设施维护费、村集体建设项目等。 五、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考核实施。市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重点突出高楼镇对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及各类补助落实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高楼镇对生态补偿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的抽查评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考核。市审计局负责此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瑞安市赵山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瑞资规发〔2021〕90号文件)同时废止。温州市级办法每三年进行调整一次,本办法将根据温州市级调整后办法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