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5-28206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6-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瑞安市“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大棚房”问题 清理整治细化实化常态化工作方案》(农办农〔2025〕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常态化工作方案》(浙农种发〔2025〕3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瑞安市“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常态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供工作中掌握使用。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15日 瑞安市“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常态化工作方案 为切实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增产保供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整治范围 严格按照“ 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从 事非农经营” 的“大棚房” 问题界定范围,开展“大棚房” 问题 清理整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 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擅自改变设施 农业用地性质和备案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主要包括:“私家庄 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 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 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 农业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标准控 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 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 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 以农业大棚 为名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 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重点突出对用于居住、餐饮、娱乐等商业经营,用于文创、 旅游、研学等非农业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清理整治。 三、整改标准 对“大棚房” 问题,要坚持按照 2018 年以来“专项行动” 明 确的整治整改标准, 区分情况,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对第一类问题,坚决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复垦复耕到位或恢 复农业生产用途。 对第二类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 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对第三类问题,考虑实际需要,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 原则, 区分情况、分类处置,严格整治整改。 四、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备案监管。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关监测监管系统,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和更新,每季度公开一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督促乡镇(街道)及时纠正。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再使用时由乡镇(街道)依法依规终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并负责监督主体恢复原用途。 二是开展巡查抽查。在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抽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设施农业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覆盖检查,并填写记录表。发现设施农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大棚房”问题的,要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将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备案是否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用途是否改变等。 三是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明确到乡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各乡镇(街道)及时把新建的设施农业纳入台账管理。拓展排查手段,鼓励发挥基层一线作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日常巡查工作效率。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电话:0577-65829556 ;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77-65839192),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信息逐一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支持合理用地。乡镇(街道)对设施农业主体或经营户的合理用地给予支持,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及时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服务乡村振兴。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的指导服务,提高设施农业经营效益。 六是及时报送信息。 从2025 年起,各乡镇(街道)于每年 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严查六项内容 附件 严查六项内容 一是漏查漏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 头看”、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三次集中清理整治期间或以前的,没有 排查发现、没有上报、没有列入问题台账的“大棚房” 问题。例 如,排查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的问题;对政策把握不准、 当时 认定有误的问题;地类属性不清、 当时未准确定性的问题;对违 规改变设施农业用途情况未纠正、未制止、未报告等。 二是整改不彻底。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 回头看”、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三次集中清理整治期间,核查认定 并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大棚房” 问题。例如,仅申请撤 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既未按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又未上报的 问题:仅停止餐饮、娱乐等非农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恢复农业 用途的问题等。 三是虚假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三次集中清理整治期间的,整治整改弄 虚作假,蒙混过关,规避检查等的“大棚房” 问题。例如,地表 硬化后仅表面覆土谎报整改完成的问题,临时拆除、堆放非农经 营物资规避检查的问题等。 四是边整改边复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回头看”、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三次集中清理整治期间的,存量问 题未完成整改又产生了新问题等。 五是整改后死灰复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清理整治专项行 动、“回头看”、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三次集中清理整治期间的, 已 上报整治整改完成、又再次发现的“大棚房” 问题。例如,在非 农设施拆除原址上擅自以设施农业为名开展非农经营的问题等。 六是新增问题。2023 年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结束以来新发生的 “大棚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