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公告 | ||||||||||||||||||||||||||||||||||||||||||||||||||||||||||||||||||||||||||||||||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公告如下: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公告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指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瑞安市户籍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已备案养老机构,并向瑞安市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附件)。 (二)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瑞安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三)提交资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或监护人等可以向瑞安市民政局提交身份证、低保证、户口本、养老服务协议及有效缴费凭证等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四)资金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瑞安市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度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具体工作事宜可咨询瑞安市民政局,联系方式:0577-65815255。 附件 瑞安市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
备注:附身份证、低保证、户口本、养老服务协议及有效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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