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瑞泰动力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浙江瑞泰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 年 6月 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压铸车间16台压铸机正在生产,其中3台压铸机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脱落,无法有效收集车间内的熔化压铸废气,且一楼压铸车间相配套的水膜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熔化压铸废气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你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6月16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 2025年6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 2025年6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5. 2025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