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飞燕(身份证号码 3xxxxxxxxxxxxxxxx0):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瑞人社监举通字〔2025〕仙005号),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瑞人社监举通字〔2025〕仙005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五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附件:《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瑞人社监举通字〔2025〕仙005号)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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