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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办〔2026〕21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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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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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24 16:28:58 浏览次数: 来源:政务公开科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为做好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省通告》)、《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民移〔2024〕135号)、《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有关政策、规划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本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2.以人为本,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移民“搬得出、安得下、逐步能致富”。

3.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物补偿

以《省通告》发布之日2023年8月28日作为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

实物补偿范围为水库库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土地、房屋、地面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实物补偿以《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实物调查成果的函》所确认的实物为依据,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实物如有遗漏确需复核的,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瑞安市六科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政函〔2023〕101号)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五)补偿补助标准

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瑞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瑞政发〔2024〕4号)有关规定,瑞安市全市征地区片等级统一为一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价均为7万元/亩。本工程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计算,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本工程建设区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期补偿费和恢复期补助费。

(1)土地使用期补偿费标准。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有关规定,耕地年产值按照2500元/亩计列,临时占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按耕地标准的50%计列。

(2)恢复期补助费。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可能造成的减产损失,耕地的恢复期补助按2500元/亩计列。

(3)临时用地上的实物量补偿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3.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瑞政发〔2021〕7号)有关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瑞政办〔2024〕47号)有关规定,有坟主坟墓迁移补偿费按每穴11000元(含挟骨费),无坟主坟墓迁移补偿费按每穴5000元(含挟骨费);坟墓数量按实际核对计量。

5.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联村供水工程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处理,分项组织实施;涉及电力迁改工程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其他迁改工程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重点交通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8〕60号)执行,迁改工程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自行迁改,在政策处理费中列支;其中通讯、广播电视等通信迁改工程最高限价以预算价下浮10%计,工程量按实计量,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审价为准。

6.水利水电专项补偿标准。永安、黄林水电站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评估后确定。

7.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1)个体工商户停产损失补偿标准。针对农业经营用途的个体工商户,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经认定通过的,对其停产损失补偿标准为7000元/户。

(2)安置留地货币化补偿费

①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17〕139号)有关规定,安置留地实现货币化安置,不再安排安置留地指标,由市政府给予被征地村集体货币补助。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每亩征地安排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安置留地指标。

②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有关规定,本工程涉及被征地村的安置留地政府回购费按1200元/平方米计列。

移民补偿补助款以权属人为单位结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或挪用。

1.土地补偿费、过渡期补助费等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用于移民生产安置。

2.集体所有的附属建筑物、青苗、林木及其他设施等集体财产补偿费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移民安置工作。

3.移民私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及装修物、青苗、林木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及按本办法规定应补偿到个人的相关补偿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全额拨付给个人。

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移民(搬迁)安置与补助、奖励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本办法的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因本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搬迁安置的人口。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认定

1.下列人员可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省通告》下发时户籍和住房均在库区范围内的在册农村居民;

(2)按政策规定婚嫁已办理户籍迁入和新出生申报登记的农村居民;

(3)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移民搬迁安置的人口。

2.下列人员享受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待遇:

(1)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人员(含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提供学生证或其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2)现役义务兵、三期以下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人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3)本户因正在服刑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

3.下列人员不确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户籍挂靠人口、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口(包括离退休人员);

(3)签约截止日前死亡人口,签约截止日另行发文确定;

(4)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移民生产安置及补助结算支付方式。生产安置采取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1.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列入生产安置人口的,经审核公示后,取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格的,给予缴费补贴(补助),在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参照《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执行。

2.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列入生产安置人口,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签订协议时,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年及以上未间断的;

(2)在签订协议时,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3)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提供资质证明和书面保证)或家庭主要成员已从事二、三产业且持有证照的(提供证照材料和书面保证)。

十一过渡期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为移民生产恢复过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本工程过渡期补助费按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综合考虑,按每月每人1190元计发,过渡期按12个月进行计发,即过渡期补助费为14280元/人。

十二移民户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移民户是指以户为单位,户内至少有一名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家庭户。本工程移民房屋搬迁安置采用分散安置方式,安置地点为六科村、东山街道东升花苑小区(公寓房、国有出让住宅)。对分散安置移民位于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等进行补偿处理。搬迁安置以基本户为单位,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益。移民户的搬迁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十三财产户房屋搬迁安置

1.财产户是指在移民区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但户内人员户籍均未登记在移民村的家庭户。

2.对财产户的房屋、基础设施等财产进行相应补偿处理,财产户房屋搬迁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财产户不享受移民户的其他安置政策。

十四征收房屋的认定与操作程序。征收房屋房产以登记产权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为准。征收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3〕86号)有关规定认定处置。

十五房屋搬迁补偿费

1.征地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本办法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协商选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选定程序参照《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规定执行。

2.房屋搬迁费和临时住房补贴。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瑞政发〔2024〕59号)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搬迁费按房屋合法(或认定)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计列;临时住房补贴按房屋合法(或认定)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月计列,临时住房期按6个月计,即临时住房补贴按96元/平方米计列。

3.差额建筑面积补助款

(1)差额建筑面积补助款=征收房屋搬迁补助面积与征地房屋合法产权证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补助单价,补助单价以本工程涉及被征地村的安置留地政府回购费按1200元/平方米计列。

(2)征收房屋搬迁补助面积计算标准

①征收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或认定为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35平方米的住宅)搬迁补助面积为175平方米。

②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合法产权证(或认定为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搬迁补助面积比率1:5计算。

③征收房屋一自然间、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产权证(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大于上述第1、2项规定搬迁补助面积的,其搬迁补助面积按合法产权证(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④征收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4.房屋搬迁奖励面积。落地式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的,一自然间予以15平方米的搬迁补助面积奖励(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通过验收的,一自然间再予以20平方米的搬迁补助面积奖励(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补助单价以本工程涉及被征地村的安置留地政府回购费按1200元/平方米计列。

5.房屋搬迁补偿费及支付方式。房屋搬迁补偿费由征地房屋价值、搬迁费和临时住房补贴、差额安置建筑面积补助款、房屋搬迁奖励构成。房屋搬迁补偿费在协议生效后,凭所签协议书、本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及房屋腾空验收单分期分批拨付给被征收人。

十六房屋搬迁签约与搬迁期限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除的将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3.被征收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件》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4.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腾空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征地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5.签约与搬迁期限另行发布。

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或腾空期限内不腾空的,由实施单位报请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实施主体与责任

十七瑞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具体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十八湖岭镇人民政府负责库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具体工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补偿安置各环节的组织动员工作;负责本工程区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征收、征用及地上附着物清理;组织发放各类补偿补助费;负责与移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组织移民实施搬迁;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移民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并落实服务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完成工作任务。

二十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的被征地村需建立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本村的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二十一移民对象应该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二十二土地征收程序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相关权益人应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三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二十四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户建卡、设账、结算。

二十五)负责本工程相关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的有关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在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影响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二十八)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变化的,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三十)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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