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381000000/2026-10104693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告〔2026〕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6-0004
  • 阅读版本: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10 09:17:08 浏览次数: 来源:技术人员 字体:[ ]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止销售、燃放范围

本市禁止销售、燃放范围涉及安阳、玉海、锦湖、东山、莘塍等街道,现将莘阳大道至仙桥西路以西、滨江大道以北、沈海高速以东、瑞枫线以南的整体区域划分为禁销禁放区域(见附图)。

二、允许下列特定时段在特定区域临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每年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次年正月初七,允许在瑞安广场、瑞祥公园或其他公共安全区域销售点购买、燃放C级以下烟花爆竹

(二)端午节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允许燃放区域和时间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行向社会公布。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动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轻轨S2线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九)木结构房屋区域;

(十)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周边具体范围,由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四、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

(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道、下水道等目标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并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六)不得购买和燃放非正规渠道获取或已超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七)严禁无人机挂载烟花爆竹进行燃放活动。

五、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电话

市公安局受理非法运输、燃放等举报):110

市应急管理局(受理非法生产、销售等举报):0577-65859000

七、实施要求和时间

今后本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通告,若未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级规定相冲突,均按照本文本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禁销禁放区域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26日 


附图

禁销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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