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产业政策(2026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政策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2025版)的通知》(瑞政发〔2025〕32号)同时予以废止。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需求,整合优化增补我市工业经济有关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新动能产业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新动能产业方面 |
1 | 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原工程研究中心)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100万元。 | 是 | 市发改局 |
2 | 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是 | 市发改局 |
3 | 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每证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是 | 市发改局 |
4 | 获得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或企业称号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250万元、省级5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 | 是 | 市发改局 |
5 | 获得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 | 平台运营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25万元。 | 是 | 市发改局 |
二、技术创新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企业创新方面 |
6 | 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 | 否 | 市经信局 市住建局 |
7 | 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2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8 | 智能制造梯度培育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对新认定的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应用场景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 否 | 市经信局 |
9 | 新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10 | 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50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11 | 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20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产品创新方面 |
12 | 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评价认定的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不享受奖励)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省内2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13 | 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14 | 新进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15 | 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按照每个产品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 是 | 市经信局 |
三、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实际投入补助方面 |
16 | 项目建设期内,设备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 是 | 市经信局 |
17 | 项目建设期内,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是 | 市经信局 |
上述第16、17条采用总量控制跨年度管理方式兑现,即超出总量控制部分,可用次年总量控制额度,可与国家级、省级“两新”政策叠加享受。 |
四、企业培育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提档升级方面 |
18 | 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补助100万元,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19 | 新认定的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 | 5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20 | 实现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否 | 市经信局 |
工业设计方面 |
21 | 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1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22 | 新认定工业设计企业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10万元。 | 否 | 市经信局 |
五、绿色发展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绿色制造方面 |
23 | 获评绿色工厂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24 | 获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25万元、省级1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六、数字经济发展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营收首超奖励方面 |
25 | 新增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在当年度营收规模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稳定经营超12个月的,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此政策按差额补助) | 否 | 市经信局 |
企业数字化改造方面 |
26 | 工业企业购买服务商提供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等服务,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核定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服务商施行项目预建设及验收评价管理) | 是 | 市经信局 |
27 |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 是 | 市经信局 |
28 | 智算云企及应用场景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项目认定方面 |
29 | *列入两化融合示范试点项目、企业(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30 | 省级首版次软件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25万元。 | 否 | 市经信局 |
31 | 省级首批次材料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2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32 | 首次被评为工业互联网平台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七、产业项目建设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
33 | 实行差别化地价 | 给予优质项目一定的地价优惠 | 否 | 市经信局 |
小微园建设方面 |
34 | 小微园建设支持 | 企业 | 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按幢、层、套)转让给入驻小微企业使用。 | / | 市经信局 |
35 | 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专精特新产业园、省星级小微企业园 | 园区运营管理方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首次评定奖励:国家级50万元,省专精特新、省五星级30万元,省四星级20万元,省三星级10万元。 复评奖励:国家级25万元,省专精特新、省五星级15万元,省四星级10万元,省三星级5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八、建筑业扶持激励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资质晋升奖励 |
36 | 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特级500万元、一级100万元。 | 是 | 市住建局 |
外接业务奖励 |
37 | 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瑞安市外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施工项目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按其市外项目产值分档给予奖励:1.一档:5000万元≤年市外项目产值<1亿元,按照产值的4‰给予奖励; 2.二档:1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2亿元,按照产值的4.5‰给予奖励; 3.三档:2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按照产值的5‰给予奖励;4.最高奖励150万元。 | 是 | 市住建局 |
标准制订奖励 |
38 |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 建筑业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国际标准25万元/项、国家标准15万元/项,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5万元/项。 | 是 | 市住建局 |
技术创新奖励 |
39 | 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 | 建筑业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国家级5万元、省级2.5万元。 | 是 | 市住建局 |
创优夺杯奖励 |
40 | 新创优夺杯的优质工程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100万元、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30万元、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15万元、瑞安市建设工程云江杯(优质工程)5万元。 享受优质优价政府工程,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按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费用的,不再享受该奖励政策。 | 是 | 市住建局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材、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2.执行差别化地价政策时,企业荣誉等以市政府专题会议(数据得地、招商引资)评审当日正式有效文件为准。
3.政策文本中带“*”标识的条款,若因上级认定项目(荣誉)名称发生变化,但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基本相同,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照此政策条款执行。
4.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5.本政策施行前已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数据得地、招商引资、改扩建)评审并在三个月内完成供地或改扩建流程(因政府规划等原因可最多延长至一年)的工业项目,按原政策执行。竣工后结算的投入类补助,以备案时间为准,按原扶持政策执行。
6.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牵头另行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国家
创新型县(市)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强市首位战略,以国家创新型县(市)为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全力建设创新瑞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科技企业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1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 企业 | 定补类 | 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 否 |
企业 | 核校类 | 对上年度统计月报财务状况表中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分档计算,按照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 是 |
2 | 规下样本企业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扶持政策 | 科技统计年报在统规下样本企业(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 否 |
3 | 新认定省科技领军企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50万元。 | 是 |
4 | 新认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30万元。 | 是 |
二、鼓励研发投入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5 | 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40万元。 | 是 |
6 | 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20万元。 | 是 |
7 | 新认定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40万元。 | 是 |
8 | 新认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 高校、科研 院所、机构、企业 | 定补类 | 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 | 否 |
三、实施科技项目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9 | 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 重大项目 | 企业 | 核校类 | 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否 |
一般项目(工业)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对于人工智能专项、智能装备专项、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专项、新材料专项、时尚轻工专项以及其他助力瑞安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否 |
一般项目(农业) | 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 | 核校类 | 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否 |
一般项目(社会发展)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核校类 | 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经费的10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否 |
生命健康专项 | 医院 | 核校类 | 围绕国内外重大生命健康问题开展的基础和临床转化研究,旨在通过解决技术瓶颈背后的核心科学问题,且符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否 |
10 | 列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补助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 否 |
11 | 列入温州市级科研项目、专项计划补助 | 企业 | 定补类 | 上级规定由瑞安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单个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否 |
四、奖励科技进步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12 | 获得国家科技奖 | 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 定补类 | 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 | 否 |
13 | 获得省科技奖 | 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 定补类 | 省科技大奖5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 否 |
五、扶持创新创业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14 | 新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部级孵化器按卓越级、标准级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省级按级别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温州市级按级别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 否 |
15 | 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部级30万元、省级15万元。 | 否 |
16 | 科技创新券奖补 | 科技型 企业 | 定补类 | 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到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 | 否 |
六、支持产学研合作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17 |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按照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实际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遴选方式分配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 否 |
18 | 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交流补助 | 高校院所 | 核校类 | 高校院所结合瑞安产业特色开展成果转化与企业需求委外研发等定期合作交流活动,每家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否 |
七、引育创新人才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19 |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补助 | 企业 (单位) | 定补类 | 给予500万元团队建设补助。 | 否 |
20 | 入选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按照温州市级评定结果给予50万元-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 | 否 |
21 | 入选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 否 |
22 | 省级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及下乡补助 | 企事业 单位 | 定补类 | 一类: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温州、台州之外地区)。 二类:每人每年补助1.1万元(温州、台州地区)。 | 否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在瑞安市域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3.对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温州市级科研项目及专项计划的补助奖励,实行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原则,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4.对新认定(备案)的部级、省级、温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实行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原则。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予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5.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部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同一载体同时获得不同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予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6.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牵头另行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额度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 | 新认定的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或项目奖励 | 企业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发改局 |
2 | 服务业企业新升规奖励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类型服务业,首次营收规模达到500万元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发改局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等类型服务业,首次营收规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 | 市发改局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类型服务业,首次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 |
3 |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收增速奖励 | 首次报送营收达到1亿元、6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速25%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 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阶段首次达到奖补规模,金额就高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发改局 |
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已享受首次规模奖补,第二年起当年度增速达到100%、75%、50%、25%的企业 | 分别奖补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最高奖补25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4 | 新认定的国家级物流企业奖励 | 物流企业 | 5A级25万元、4A级15万元、3A级8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发改局 |
5 | 货运物流企业培优奖励 | 货运物流企业 | 新增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交通 运输局 |
6 | 货运物流企业扩量提质奖励 | 货运物流企业 | 全年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达到2000万吨公里以上10000万吨公里以下,且同比增长10%、6%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交通 运输局 |
全年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000万吨公里以上20000万吨公里以下,且同比增长10%、6%以上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
全年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达到20000万吨公里以上,且同比增长10%、6%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 |
7 | 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的研发资助奖励 |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瑞政办〔2023〕13号)认定的创办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的个人、企业及村居(社区) | 最高补助1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8 | 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奖励 | 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企业 | 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9 | 省级伴手礼等相关文旅产品奖励 | 获得省级伴手礼等相关文旅产品奖项的运营主体 | 最高奖励2万元,若奖项细分有等级排名的,按次序递减,即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若该奖项未作上述等级细分,则奖励1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二、提升发展商贸商务业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额度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0 | 电商企业赴外参展补助 | 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赴外地参加各类电商展会的电商企业 | 按照实际展位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11 | 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电商产业基地奖励 | 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1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12 | 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奖励 | 直播电商产业基地运营主体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1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13 | 电商类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区域改造补助 | 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电商类产业基地,且有公共服务区域,开展休闲设施改造提升的基地运营主体 | 按照实际投入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14 | 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商类(含新零售)表彰奖励 | 电子商务企业、电商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综合评定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商类(含新零售)表彰的电商类(含新零售)企业 |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15 | 内贸参展奖励 | 参加由上级商务部门要求地方组织参展展会的企业 | 每个主体每个展会限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16 | 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奖励 | 新认定的高品质步行街(著名商业街区)、示范智慧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运营管理机构 | 国家级80万元、省级50万元、温州市级3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17 | 老字号奖励 | 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的企业 | 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18 | “下转上” 奖励 | 当年新月度升限的商贸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19 | 首发首秀补助 | 国际国内品牌、经认定的“老字号”在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活动主办方 | 按照活动的场租及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20 | 优质限下单位奖励 | 优质限下样本单位的财务人员 | 由属地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商务局 |
21 | 限下单位租金补助 | 对已租赁备案的优质限下样本单位 | 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照全年实际经营面积50%的租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22 | 夜间经济奖励 | 新增(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的运营管理机构 | 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 资格遴选 | 是 | 市商务局 |
23 | 钻级酒家奖励 | 获评国家三钻(二级)、四钻(一级)、五钻(特级)、白金五钻酒家的企业 获评米其林一星、二星、三星的餐厅 获评黑珍珠一钻、二钻、三钻的餐厅 | 当年度获评国家白金五钻酒家、五钻(特级)、四钻(一级)、三钻(二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复评获得相应级别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于获得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的餐厅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于获得黑珍珠三钻、二钻、一钻的餐厅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24 | 首店奖励 | 支持国际国内品牌(含中华老字号、汽车品牌交付中心)开设的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 | 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8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三、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额度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25 | 新评定的特色旅游产品奖励 | 新评定为特色旅游产品的企业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26 | 特色旅游消费奖励 | 原则上经营满1年,获评省级百县千碗美食街区(镇)、旗舰店、示范店的主体 | 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原则上运营满1年,获评省级品牌市集的主体 | 10万元。 |
获评温州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区、特色消费示范点的主体 | 5万元。 |
获评夜间消费集聚区的主体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 |
27 | 重点文旅企业培育奖励 | 获评省文旅领域梯队企业骨干型、领军型、新锐型的文旅企业 | 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获评省示范级文旅IP的文旅企业 | 20万元。 |
28 | 国家级旅游景区奖励 | 旅游景区运营商 | 5A级1000万元、4A级100万元、3A级40万元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通过复核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29 | 新获得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称号奖励 | 旅游度假区运营商 | 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100万元。(含上级奖励资金)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生态旅游区运营商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
30 | 旅游特色活动补助 | 举办旅游特色活动,被旅游主管部门列入年度旅游特色活动计划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和文旅企业等 | 每场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31 | 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 | 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旅游项目投资企业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 不含土地成本,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进行数据核校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企业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每个项目最高8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新办的旅游项目 | 符合规定的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各项规费。 |
32 | 旅行社奖励 | 新评定的星级旅行社 | 五星级30万元、四星级20万元、三星级1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奖励3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首次被评为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的旅行社 | 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奖励3万元。 |
33 | 星级旅游饭店奖励 | 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 | 五星级100万元、四星级50万元、三星级2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奖励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34 | 绿色旅游饭店奖励 | 新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 | 金叶级25万元、银叶级15万元;通过复评的,奖励2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35 |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奖励 | 新评定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 金鼎级25万元、银鼎级1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36 | 省品质饭店奖励 | 对新评定的浙江省品质饭店 | 金桂级25万元、银桂级1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37 | 示范单位奖励 | 新评定为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星级饭店 |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38 | 引导民宿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 民宿 | 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国家甲级、乙级、丙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评定为“浙江省文化主题民宿”“浙江省非遗主题民宿”“浙韵千宿”等浙江省新推出的省级民宿品牌,最高奖励5万元。 |
39 | 旅行社招徕瑞安市外游客的奖励 | 有关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 | 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招徕游客来瑞安旅游,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500人-1000人、1001人-2000人、2001人-3500人、3501人以上的,分别按照8元/人、10元/人、12元/人、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市星级饭店、民宿或酒店等住宿的人数,全年累计300人-1000人、1001人-2000人、2001人以上的,分别按照12元/人/天、15元/人/天、18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奖励。 |
40 | 旅行社招徕瑞安市外游客的奖励 | 有关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 | 组织入境旅游一个团队20人以上来瑞旅游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按照3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游客来瑞旅游,全年累计2501人-3000人、3001人-3500人、3501人-4000人、4001人-4500人、4501人以上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分别再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
40 | 旅行社招徕瑞安市外游客的奖励 | 本地旅行社 | 全年承接市外团队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500人-2000人、2001人-4000人、4001人以上,分别按照3元/人、4元/人、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
对本地旅行社接待瑞安市外游客,全年累计3000人-5000人、5001人-7000人、7001人-10000人、10001人-13000人、13001人以上的,分别再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
41 | 对主要客源地旅行社开拓瑞安旅游市场宣传补助 | 有关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 | 主要客源地旅行社开拓瑞安旅游市场,推广瑞安旅游线路并对瑞安旅游景区进行实质性宣传,且该宣传费用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的,按照超出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42 | 市外旅行社组织动车(高铁)团、汽车团奖励 | 市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50人以上的动车(高铁)团、350人以上的汽车团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在我市星级饭店、民宿等住宿1晚的动车(高铁)团、汽车团组织者 | 按照1万元/批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43 | 导游人才奖励 | 导游 | 对新获得全国导游资格且在瑞安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新获得高级、中级导游员资格且在瑞安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8万元、0.3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44 | 获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比赛名次的选手和选送单位奖励 | 在国家级技能比赛中获奖的选手及其所在企业 | 一等奖(金奖)1.8万元、二等奖(银奖)1.2万元、三等奖(铜奖)0.8万元;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在省级技能比赛中获奖的选手及其所在企业 | 一等奖(金奖)0.8万元、二等奖(银奖)0.6万元、三等奖(铜奖)0.4万元;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
在温州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奖的选手及其所在企业 | 一等奖(金奖)0.5万元、二等奖(银奖)0.3万元、三等奖(铜奖)0.2万元;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
45 | 旅游景区专线直通车补助 | 在市外重要客源地开辟每周定时、定点发班的瑞安旅游景区专线直通车,一年内发车不少于52次的瑞安旅游景区专线直通车 | 3万元/车/年。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46 | 旅游厕所评定奖励 | 建设的厕所被评定为Ⅰ类、Ⅱ类旅游厕所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涉旅企业 | Ⅰ类15万元、Ⅱ类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47 | 非公旅游景区(点)建设智能化项目补助 | 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建智能化项目的投资业主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48 | 同价政策 | 宾馆酒店、金宿级以上民宿 | 宾馆酒店享受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金宿级以上民宿参照执行。 | 资格定补 | 否 | 市供电局、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瑞安水务有限公司 |
四、培育发展文体产业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额度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49 |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的补助 | 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一次性补助3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一次性补助5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免费参观的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根据陈列展览面积,每年按照50元/平方米、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免费参观的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经文旅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接待观众人数给予补助:年接待观众1万人次(含)以上的,每年补助5万元;年接待观众0.5万人次(含)-1万人次的,每年补助2万元;年接待观众少于0.5万人次的,每年补助1万元。 |
50 | 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奖励 | 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 | 2万元/年。 | 资格定补 | 是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 | 1.5万元/年。 |
瑞安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 | 1万元/年。 |
51 | 对星级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训练的补助 | 以温州市运会四年一届为一个周期,已评上瑞安市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机构的单位 | 五星级5万元、四星级3万元、三星级2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的奖补(扶持)对象为在瑞安市域内实际经营的机构或企业。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3.国际品牌指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凯度发布的《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10个及以上世界一线城市(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上海、北京、迪拜、巴黎、东京、悉尼、洛杉矶、多伦多、孟买、阿姆斯特丹、米兰、法兰克福、墨西哥城、圣保罗、芝加哥、吉隆坡、马德里、莫斯科、雅加达、布鲁塞尔、华沙、首尔、约翰内斯堡、苏黎世、墨尔本、伊斯坦布尔、曼谷、斯德哥尔摩、维也纳、广州、都柏林、台北、布宜诺斯艾利斯、旧金山、卢森堡市、蒙特利尔、慕尼黑、德里、圣地亚哥、波士顿、马尼拉、深圳、利雅得、里斯本、布拉格、班加罗尔[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世界城市名册》(以最新版本为准)])均有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4.国内品牌指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TOP100》《中国便利店TOP100》《中国超市TOP100》《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TOP100》;中国米其林餐厅榜单;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5个(含)以上的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石家庄、乌鲁木齐、兰州、西宁、西安、银川、郑州、济南、太原、合肥、长沙、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广州、福州、台北、海口、香港、澳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5.首发首秀。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申报主体属于品牌方、品牌方授权单位或品牌方合作单位。
6.首店指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开设的实体店铺(含直营店、加盟店、专柜),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年营业额达到限(规)上企业标准。在中国(内地)首次开业、浙江首次、温州首次开业。
7.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牵头另行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属于2026年产业政策新增奖补项目的,其奖补时间从2026年1月1日起算。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若干扶持政策
为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深化农业“双强”行动,强化农业和农村项目“双招双引”,争创特色农业强市,绘就和美乡村幸福画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种植业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1 | 规模种粮大户补助 | 全年稻麦油复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助310元,其他稻麦每亩补助210元;符合奖补条件并加入联合社的,按照种植面积每亩给予20元的额外补助。 |
2 | 旱粮种植直接补助 | 连片50亩及以上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和旱稻等)的旱粮种植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补的基础上,每亩额外给予120元的直接补助。 |
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且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的旱粮种植户 | 否 | 按照“三园”间作套种面积,每亩给予120元的直接补助。 |
3 | 油菜规模种植补助 | 全年稻麦油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油菜规模种植大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补的基础上,每亩额外给予120元的直接补助。 |
4 | 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 | 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否 | 1.按照3%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2.贷款额原则按照种粮面积计算,最高限额每亩1000元。 |
5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早稻亩产达到600公斤、连作晚稻亩产达到670公斤、单季稻亩产达到720公斤的攻关田,按水稻产量水平排序,全市各取前3名农户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
5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最高亩产纪录的农户 | 是 | 5万元。 |
获得全省当年单产第一的农户 | 是 | 4万元。 |
获得温州市当年单产第一的农户 | 是 | 2万元。 |
评选10名优秀种粮大户 | 是 | 各奖励0.5万元。 |
6 | 耕地地力 保护补助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面积以经过土地确权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或个别村没有经过土地确权,以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基础,并严格掌握补助政策界限) | 数据核校类 | 是 | 依据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和乡镇(街道)上报核定的补助面积,统筹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
7 | 订单良种 奖励 | 与持有水稻和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合同交售水稻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生产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实际交售良种数量给予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 |
8 | 农业“三新技术”(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试验示范补助 | 种养殖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种植业“三新技术”试验。设置重复试验的,每个小区(一个处理一次重复)补助500元;不设重复试验的,每个处理(如一个试验品种)补助1000元。 |
否 | 种植业“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200元,补助的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
否 | 水产养殖“三新技术”试验。按照试验面积,每亩补助800元,补助的试验面积不超过60亩。 |
否 | 水产养殖“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300元,补助的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
9 | 土地流转 奖励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全市范围内新增整村土地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年限5年及以上的(山区半山区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可放宽至30亩及以上),按照150元/亩的标准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三方共享总金额),原则上一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亩。 |
10 |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补助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对连片种植水稻300亩(含)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专业联合社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种植香根草,每丛补助3元。 |
否 | 种植显花作物,每100米补助80元。 |
否 | 设置诱捕器,每个补助7元。 |
11 | 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助 | 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省级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
12 | 统防统治作业补助 | 社会化服务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等)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5元/亩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
注:对种植在全市范围内的水稻、玉米和油菜等主要农作物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认定并全年合计作业面积2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及以上。 |
13 | 规模种植面积核实补助 | 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4元/亩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
14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1.农业保险补助比例:水稻98%、水稻完全成本保险98%、油菜90%、小麦完全成本保险93%、大麦93%、玉米98%、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设施农业大棚70%、大棚西瓜70%、大棚蔬菜70%、露地蔬菜70%、葡萄70%。 2.地方特色险种补助70%。 |
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的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否 | 按照保费的30%给予补助。 |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渔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 否 | 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和渔船综合责任险,按照保险保费的20%给予补助。 |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主体 | 是 | 养殖险按照保险保费的20%给予补助。 |
二、畜牧业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15 | 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 | 因养殖场不可抗力导致粪污处理设施损毁或停止运行需要清运,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实际运送费用的80%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在5公里以上的,最高补助15元/吨;运输距离在5公里以下的,最高补助10元/吨。 |
16 |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 | 开展检疫工作,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养殖场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根据当年检疫出栏数量按照1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 |
17 |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且符合资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办法按照“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计算,其中疫苗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推荐的动态调整;第三方服务主体按照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实际数量,给予疫苗费用全额补助。 |
18 |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 在养保留的规模猪场或其他畜禽养殖场(户)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禽15元/羽、羊500元/只、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1200元/头)、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马12000元/匹的标准给予扑杀损失补助,低于此标准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助,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开展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单位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不包括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以下标准:禽1元/羽、兔2元/只、犬50元/只、羊80元/头、猪80元/头、牛500元/头,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19 | 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 | 在屠宰环节中出现病死(害)畜禽及产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病死(害)猪及产品按照80元/头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800元/头的标准给予损失补助。 |
否 | 其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35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 |
20 | 引种补助 |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养殖场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400元/头的标准给予引种补助。 |
21 | 基层防疫补助 | 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每个行政村(社)按照400元/年的标准给予防疫调查工作补助;按照禽0.3元/羽次、猪2元/头次、羊5元/头次、犬5元/头次、牛10元/头次的标准给予强制免疫和狂犬病免疫工作补助。 |
22 | 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补助 | 配合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工作的养殖场(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家禽(鸡、鸭、鹅、鸽等)5元/只次、家畜(猪、牛、羊、犬等)30元/头次的标准给予应激补助。 |
三、渔业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23 | 渔民养老保障补助 |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 资格定补类 | 否 | 满6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
24 | 适度规模养殖补助 | 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新增的适度规模养殖基地的水产养殖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8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25 | 新建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 补助 | 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网箱周长40米(含)-60米、60米(含)-90米、90米及以上的,每只网箱分别最高补助8万元、16万元、24万元。 |
26 | 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补助 | 开展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水产养殖设施设备项目建设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含繁育)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27 | 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建设 | 从事水产养殖,开展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循环水养殖系统以及固碳养殖系统等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通过五大行动示范基地验收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的养殖主体 | 否 | 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海水蟹配合饲料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8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海水鱼配合饲料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只标准网箱(3米*3米*3米)补助25元。其他海水鱼养殖模式按照其养殖水体体积与标准海水小网箱进行换算。 |
否 | 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28 | 示范性 引领渔船建设 | 瑞安市渔业船舶业主 | 数据核校类 | 否 | 验收合格后,中央资金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省级统筹资金按照改造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40万元/艘的标准给予补助。 |
29 | 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 | 否 | 验收通过后,省级统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分档给予补助,船长不足12米、12米(含)-24米、24米(含)-36米、36米及以上的分别补助0.2万元/艘、4万元/艘、8万元/艘、9万元/艘。 |
30 | 渔船更新建造补助 | 否 | 补助金额不超过各档渔船造价的3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具体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执行。 |
31 |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 | 否 | 按照85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的,另外给予补助。 |
32 | 内陆渔业船舶减船转产补助 | 否 | 按照6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的,另外给予补助。 |
33 |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 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的,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和合作社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34 | 渔业船舶海难救助奖励 | 参与渔业船舶海难救助的相关单位、船舶及人员 | 资格定补类 | 否 | 1.渔业船舶参与救助的奖励金额标准按照“油耗+人员救助奖励”计算。 油耗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单位功率油耗*主机功率*救助时间(含为救助进行的必要航行时间)*油价。 人员救助奖励标准为: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1名-2名,奖励1万元;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3名-5名,奖励2万元;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6名-9名,奖励3万元;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10名及以上,奖励5万元;在救助行动中搜寻遇险人员遗体的,搜救打捞成功每具奖励5000元(以上落水人员是指落水的遇险船员与事故发生后落水趋势不可避免的人员)。 2.参与救助渔业船舶的最低奖励标准:45千瓦以下船舶奖励500元,45千瓦及以上船舶奖励1000元。 3.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海难救助行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到达事发海域时,险情已解除或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救助成功的,按照最低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4.非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成功救助1名遇险渔民的,奖励参与救援的人员每人200元;成功救助人数每增加1人,奖励增加100元。 5.随船出海救助的医务人员每人每次奖励500元。 6.遇海上渔船各类事故或险情,虽未成功救助,但参与救援的人员态度认真、尽职尽守的,每人奖励100元。 7.其他特殊救助情况的酌情奖励。 |
35 | 乡镇渔船点验中心保障经费补助 | 涉渔船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是 | 保障经费补助按照“基本运行经费补助+渔业安全生产奖励”计算。 1.基本运行经费补助。上望、东山、北麂等3个涉渔重点乡镇(街道)建设独立渔船点验中心,每年定额补助33万元。其他乡镇(街道),均按照每艘渔船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渔业安全生产奖励。按照船长24米及以上渔船1000元/年/艘、船长24米以下渔船500元/年/艘的标准,结合辖区全年最大渔船数量确定年度奖励基数,奖励资金在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评定后一次性统一下达各乡镇(街道)。 |
36 | 综合渔船点验中心经费保障补助 | 综合渔船点验中心运营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是 | 中心用房租金(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和物业管理费由市财政局给予全额保障。 |
四、品牌品质创建与销售(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37 | 农产品 品质认证奖励 |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否 |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复评合格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 |
38 | 农展农博会奖补 | 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参加浙江省外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温州市级展会的,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0.4万元、0.3万元、0.1万元。 |
否 | 获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展会最高等级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4万元、0.2万元。 |
39 | 农产品监测补助 | 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情况(速测批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所在乡镇(街道)每批次35元以奖代补资金。 |
40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 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监测合格的主体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否 |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监测合格的主体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5万元(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注:新认定和监测合格的奖励发放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员20人以上、联合社的合作社成员在10人以上。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
否 | 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均奖励0.5万元(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开展考核的乡镇(街道)农合联 | 否 | 每年开展乡镇(街道)农合联考核,考核分三档,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
申请评定的产业农合联和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 | 否 | 产业农合联被市农合联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进行考核评分,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奖励3万元;对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奖励5万元,每年不超过3家(享受农合联评定奖励亦可享受考核评分奖励)。 |
41 | 市“三位 一体”联农助农服务中心以奖代补运营补助 | 市“三位一体”联农助农服务中心第三方运营机构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对于当年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其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每年补助1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补助增加1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 |
42 | 数字农业工厂认定奖励 | 被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省级未来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否 | 5万元。 |
43 | “云江丰味”门店 开设补助 | 核准开设“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加盟店、旅游集散店的农业经营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开设“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的,按照门店租金、装修和设备采购等金额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 开设“云江丰味”品牌形象店和旅游集散店的,门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满一年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
44 | “云江丰味”品牌 授权奖励 | 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农业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否 | 1万元。 |
五、农田建设管理(市农业农村局)
序 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45 | 高标准 农田建设补助 | 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工程核定投资额的100%、每亩最高补助4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注:符合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未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等禁止区域;通过省、温州市级竣工验收并上图入库的。 |
46 | 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补助 | 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已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工程核定投资额的100%、每亩最高补助4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六、耕地保护与污染防治(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47 | 配方肥 推广应用补助 | 本市内种植主要农作物且施用符合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根据省补资金总额和实际推广吨数确定补助标准。 |
48 | 商品有 机肥推广应用 | 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根据省补资金总额和实际推广吨数确定补助标准,省补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1/3。 |
49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回收点的劳务费、保管费按照回收金额的20%计提。废弃农药包装瓶300毫升及以下按照0.2元/只回收,300毫升以上按照0.4元/只回收;废弃农药包装袋不分大小(包括针剂)统一按照0.15元/只回收。 |
50 | 废旧农膜回收处置补助 | 回收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地膜的废旧地膜回收点 | 数据核校类 | 否 | 1.回收费和回收劳务费:废旧地膜统一回收指导价1.5元/公斤,回收网点回收劳务费和保管费按照回收总金额的35%计提。 2.运输费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
51 | 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 在本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新建、改建,且能进行秸秆产业化、规模化利用的建设单位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核定投资额的6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补助,配置完成后补助50%;后续三年运行期内,年利用量或收储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再补助剩下的10%)。 |
52 | 秸秆离田利用补助 | 开展收购秸秆并在本地开展离田产业化利用的单位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对遵循就近利用原则且秸秆产业化利用量排名全市前三的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
53 |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垦后养护补助 | 实施农作物栽培管理、培肥措施、农艺措施和田间基础设施修缮的承包(或转包)种植责任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瑞安市土地整治项目垦后种植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瑞农〔2022〕143号)出台后立项的垦后种植养护项目,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3600元,分三年给予等额补助,即当年验收合格则每亩补助1200元,当年不合格则不予补助,养护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七、乡村振兴奖补(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54 | 低收入农户医疗健康服务 | 低收入农户 | 资格定补类 | 否 | 低收入农户参加家庭医生签约项目,对个人自筹部分由衔接资金全额承担。低收入农户补充保险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投保,保费由衔接资金全额承担。 |
55 | 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补助 | 低收入农户高中生、低收入农户大学生 | 资格定补类 | 否 | 低收入农户高中生助学,按照3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助学(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按照8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
56 | 低收入农户产业扶持补助 | 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的低收入农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每户当年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5人及以上抱团发展产业的低收入农户 | 否 | 按照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60%、人均最高不超过2万元、整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带动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包含临时性工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否 | 按照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总额的1/3、最高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带动低收入农户达到5人的,额外奖励5000元,此后每增加5人,相应增加奖励5000元。 |
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提供订单给低收入农户带动其增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否 | 按照低收入农户劳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月补助总额不超过人均300元)。 |
57 | 低收入 农户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 向银行申请1年(含)内的小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的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不含)以下低收入农户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实际贷款利率就低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
58 |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支持重点帮扶村和革命老区村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村级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否 | 1.以村级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审定投资额(包括建安工程造价、勘测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和审价审计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辖区内帮扶项目超出补助的部分给予支持。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先列入计划再实施,特殊情况除外。 |
八、林业扶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59 | 政策性 林业保险补助 | 参加林业政策性保险的林业经营主体、国有林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资格定补类 | 否 | 林业保险补助比例:木本油料、竹材竹笋75%,省级以上公益林100%。 |
九、水利水电扶持政策(市水利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60 | 一般水利 项目补助 |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资格定补类 | 否 | 按照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对公益性水库、山塘、水闸建设与除险加固改造、海塘加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应急抢险项目等一般水利项目,如按时完成且通过完工验收的,按照工程审定投资额的10%额外给予奖励,延迟1个月(含)内的扣减2%奖励,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内的扣减4%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扣完为止,其计算工期可扣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 |
61 | 微型水利 项目补助 | 否 | 按照不超过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 |
62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 | 村集体、水管员(放水员) | 资格定补类 | 否 | 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助村集体。 种植粮食:优秀10元/亩、良好8元/亩、合格6元/亩。 种植经济作物:优秀5元/亩、良好4元/亩、合格3元/亩。 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
否 | 节水奖励是用于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员(放水员)奖励。 奖励标准:分档奖励。优秀村3元/亩、良好村2元/亩、其他村不予奖励。(水管员奖励由村集体自行发放。) |
63 | 节水载体创建奖励 | 对在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行动等工作中获得国家、省、温州市和瑞安市各类节水载体命名的公共机构、企业、小区、酒店、校园等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学校和医院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的奖励3万元,学校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校园”的奖励3万元,财政全额补助的公立学校除外。 小区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浙江省节水标杆小区”的奖励3万元;居民小区节水载体奖励资金按照“谁申报谁受益”给予奖励。 酒店(宾馆)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床位在100个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50个(含)-100个的奖励2万元;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酒店”的奖励4万元。 企业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企业”的奖励5万元,创成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的奖励10万元。 |
64 | 河道清淤奖励 | 河道清淤奖励对象为项目在当年度实施计划中且按时完成河道清淤任务的建设单位。 断面测量费用奖励对象为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清淤工程量按清淤前、后的河道断面差计算,每方量奖励10元。断面测量费按照河道长度计算,清淤前、后测量河道长度累加,测量间距不超过25米的,每公里奖励3000元。 |
65 | 水利运行管理补助 | 管理单位、巡查员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原则上采取定额测算、全额补助,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化管理、巡查管理人员补助(村级水利员除外)及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运行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
十、一事一议政策(市财政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66 |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补助 | 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否 | 补助范围包括村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等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 建设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的90%、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审定投资额超出计划投资额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
十一、其他扶持政策(市供销联社)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奖补额度 |
67 | 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 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审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其中,中心镇(即塘下镇、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
68 | 为农服务中心三档评定奖励 | 上报申请评定为农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 | 资格定补类 | 否 | 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奖励:一档5万元、二档3万元、三档2万元。 |
69 | “浙里担·先锋贷”补助 | 与“农业先锋贷”合作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 | 数据核校类 | 否 | 与“浙里担·先锋贷”合作的市农信担保、省农担对“浙里担·先锋贷”的担保费率按照年0.4%、0.1%给予补助,由市农信担保统一申请。 |
70 | 农信担 保风险补偿金 | 从事农信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 | 数据核校类 | 否 | 按照不高于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对农信担保风险金给予补偿,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以协作银行盖章确认为准。如计提的担保风险金总额超过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10%,当年不予补偿。 |
71 | 担保费 减半收取补助 | 从事农信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 | 数据核校类 | 否 | 从事农信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为我市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按照不高于每月保额0.5‰的标准从低收取担保费,对担保费优惠部分(每月保额0.2‰)给予补助。 |
72 | 智农共富平台推广奖励补助 | 通过平台交易的农资农机农服供应商、示范性合作社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农资农机农服供应商通过平台服务年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按照核定交易额的2%、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合作社通过平台统购农资农服交易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合作社奖励、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线上社员奖励。合作社通过平台统购农机交易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合作社奖励。合作社组织统购统销业务的,应事先将计划向市农合联报备。 |
使用“无忧贷款”支付农资、农机或农服费用的示范性合作社线上社员 | 数据核校类 | 否 | 银行提供优惠利率,年贷款利率不高于3.85%,对使用“无忧贷款”的线上社员实行50%贴息。 |
线上社员人数不少于50人的瑞安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合作社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可向市农合联申请创建数字化合作社。经市农合联组织审核后,列入创建名单,创建期满后,由市农合联负责评估。 合作社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奖励3万元、80分-90分的奖励1万元。 |
注:适用于瑞安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数字化合作社创建期为一年;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取消其补助和奖励资格;对发现通过“刷单”等行为虚构交易额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享受补助和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附 则
1.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是指我市范围内的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建设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包括农(林)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涉农社会团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主体。
2.凡涉及农业项目建设周期的,实行扣减补助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的扣减3%补助金额,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内的扣减6%补助金额,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工期计算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
3.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4.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供销联社牵头另行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内外融通”发展动能,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开放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外贸提能升级
序号 | 奖补项目 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 | 展会补助 | 对外向型企业参加市商务局认定的支持类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奖励1.5万元,对参加“一带一路”、RCEP国家展会的,每个展位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限6个标准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进出口商会组织的展会的,对展位费、人员费和运输费可提高奖励标准,对展位特装费给予适当奖励,具体以市商务局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2 | 国际商标 补助 | 对注册国际商标的外向型企业,按照项目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3 | 出口名牌 奖励 | 对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名牌的外向型企业,均奖励15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4 | AEO海关高级认证奖励 | 对首次获得AEO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二、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序号 | 奖补项目 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5 | 培育跨境 电商9810 主体 | 对开展跨境电商“9810”项下全链路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商务局 |
6 |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奖励 | 对获批省级跨境电商园的瑞安市跨境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奖励3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7 | 二手车出口企业补助 | 对二手车年境外销售500台及以上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给予年利率0.3%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境外销售额的0.3%。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商务局 |
三、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序号 | 奖补项目 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8 | 外贸预警点 补助 | 对经省级或温州市级商务部门考核,外贸预警点获得省级优秀的补助20万元,温州市级优秀或省级合格的补助10万元,温州市级合格的补助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市商务局 |
9 | 贸易摩擦案件应诉补助 | 对我市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发生的企业、行业协会,按照律师费的7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10 | 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 对自行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外向型企业,按照保费的6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将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全市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
序号 | 奖补项目 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1 | “走出去” 项目奖励 | 对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的企业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按照上述标准上浮10%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五、支持口岸枢纽发展
序号 | 奖补项目 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2 | 中欧班列 发展奖补 | 对中欧班列运营企业对接金华平台的,按照全程铁路运费的10%给予奖励;国家有关部门对中欧班列全程铁路运费奖励比例有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按比例调整。根据中欧班列场站运营主体的铁路到发量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商务局 |
六、鼓励外商投资
序号 | 奖补项目 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3 | 实际使用 外资奖励 |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服务业项目,按照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支持。其中,服务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 | 数据核校 | 是 | 市投资 促进服务中心 |
附 则
1.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2.实际使用外资数额,以商务部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服务业项目范围,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出口额、进口额以海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另行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若 干 政 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标准创新激励
序号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
1 | 全国标技委秘书处 | 企业或组织 | 定额类 奖励 | 50万元。 | 是 |
2 | 全国标技委分委会秘书处 | 30万元。 |
3 | 全国标技委工作组 | 15万元。 |
4 | 省标技委秘书处 | 15万元。 |
5 | 温州市标技委秘书处 | 10万元。 |
标准创新贡献奖 |
6 |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 | 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5万元。 | 是 |
7 | 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 15万元。 |
8 | 获得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 10万元。 |
通过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 |
9 | 为主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 | 优秀等级30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20万元。 | 是 |
10 | 为主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优秀等级20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15万元。 |
11 | 为主承担温州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优秀等级8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6万元。 |
12 | 为主承担瑞安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优秀等级5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3万元。 |
主导制订标准 |
13 | 国际标准 | 企业或组织 | 定额类 奖励 | 100万元/项。 | 是 |
14 | 国家标准 | 50万元/项。 |
15 | “浙江制造”标准 | 20万元/项。 |
16 | “浙江标准” | 10万元/项。 |
17 | 行业标准 | 10万元/项。 |
18 | 地方标准 | 5万元/项。 |
参与制订标准 |
19 | 国际标准 | 企业或组织 | 定额类 奖励 | 10万元/项。 | 是 |
20 | 国家标准 | 5万元/项。 |
二、品牌创建激励
序号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首次获得产品品牌或证书 |
21 | 首次获得“浙江制造”产品(含“浙江精品”“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等) | 企业或组织 | 定额类 奖励 | 10万元。 | 是 |
22 | 通过非认证渠道首次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 | 5万元。 | 是 |
23 | 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 8万元 | 是 |
首次获得区域品牌称号、标志 |
24 | 核准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企业或组织 | 定额类 奖励 | 6万元。 | 否 |
25 | 核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奖励 | 5万元。 | 否 |
26 | 核准注册集体商标 | 2万元。 | 否 |
三、知识产权激励
序号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 |
27 | 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 |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 | 贴息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享受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增加一件上一年度新授权的发明专利质押,贴息限额提高0.5万元。 | 是 |
28 | 商标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 | 以商标质押方式贷款的企业 | 贴息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享受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是 |
知识产权平台项目创建 |
29 | 新认定知识产权联盟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 | 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 | 是 |
30 | 专利导航项目 | 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瑞安市级5万元(上级有补助的,就高发放补助)。 | 是 |
附 则
1.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2.获得各级知识产权联盟、通过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本政策规定予以奖励,不扣减同项目低级别已发奖补。
3.本政策中“主导制订国际标准”指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指标准文本前言所列主要起草单位。
4.获得各级农产品品牌的,奖励资金在农业相应资金中列支。
5.新获“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名单以“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网当年截至12月15日发布的证书名单为准。
6.若因上级认定项目(荣誉)名称发生变化,但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基本相同,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照此政策条款执行。
7.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另行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企业规范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做好企业规范工作,引导金融要素资源更好更优更快配置,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执行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 |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 否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为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0.8%以下的,按照担保费率下浮点数给予相应补助,最高补助0.5%。 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按照单笔实际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240万元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
2 | 农村保险 互助社及其社员的资金支持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社员、金融机构(组织) | 否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对获原银保监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农村保险互助社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给予参保社员70%的保费补助。 对与农村保险互助社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组织)出险的,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 农村保险互助社发生理赔的,按照农村保险互助社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 |
3 | 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风险补偿 | 金融 机构 | 否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单笔债券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50万元。 |
4 |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及社(会)员 | 否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按照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15%的贴息补助,每个社(会)员最高享受补助3000元。出现坏账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每个组织最高补偿50万元。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的奖补(扶持)对象为在瑞安市域内实际经营的机构或企业。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3.因奖补事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助及风险补偿”废止,针对保单生效日在2026年产业政策施行日期前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后续产生的赔款继续享受原来的风险补偿政策。
4.相关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瑞安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高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模型、算力、语料方面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1 | 算力券 | 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 数据核校类 | 采购自主智能算力服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30%给予补助;采购非自主智能算力服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 否 |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2 | 模型券 | 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 数据核校类 | 对购买第三方云平台部署的大模型服务,或采用第三方大模型私有化部署方式,推进大模型垂类应用的,自主智能服务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30%给予补助;非自主智能服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 否 |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3 | 语料券 | 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 数据核校类 | 对上一年度语料服务企业的总交易金额进行排序,对排名前5且交易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高质量数据集,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 对入选国家、浙江省高质量数据集典型案例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 是 |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二、人工智能项目攻关方面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4 | 人工智能科研项目奖励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领域科研项目,参照《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若干政策》序号9执行奖补。 | 否 | 市科技局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三、人工智能企业培育方面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5 | 人工智能企业营收首超奖励 | 互联网、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参照《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序号25执行奖补。 | 是 | 市经信局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6 | 人工智能企业提档升级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对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参照《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执行奖补: 1.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新认定的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序号18执行奖补; 2.新认定的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参照序号19执行奖补。 | 是 | 市经信局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7 | 人工智能 首台套产品奖励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对人工智能领域新认定首台(套)产品的,参照《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序号12执行奖补。 | 是 | 市经信局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8 | 人工智能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 |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 数据核校类 | 为人工智能领域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参照《瑞安市企业规范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序号1执行奖补。 | 否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的奖补(扶持)对象为在瑞安市域内实际经营的机构或企业。
2.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3.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4.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单位牵头另行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加强产业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规范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瑞安市产业政策梳理整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产业政策明确需要执行的各类财政奖励、补助项目。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项目不予兑现。奖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产业政策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兑付,如特殊情况需在线下兑现,应在办理后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奖补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组成,实行“先预算后兑付”、分类管理、分层审核。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享受瑞安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无经济及刑事犯罪记录。
除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列入严重失信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名单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资金奖补。上述名单以审核时奖励兑现系统有效数据或评价结果为准,如“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在执行年度内有调整的,以调整后评价结果为准。在奖补资金兑现前税务注销、未在要求时间内在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若数据共享发现存在欠税未缴清、税收处罚未处理、应退回奖补资金未退回等情况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五)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有研发投入。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研发投入强度,设立“R&D”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系数,以“R&D”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系数为比例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成立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强化联审工作统筹协调。
二、政策清单
(七)按照“一张政策清单”的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产业政策基本框架和体系,全面开展产业政策梳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政策清单并动态调整,作为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和兑现政策的依据。
(八)各主管部门要逐项编制、优化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执行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兑付类别,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
(九)加强产业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微博等载体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
三、兑现流程
(十)奖补项目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1.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奖补资金或比例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快速兑付。
2.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政府部门及第三方共享数据或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该类资金应简化审批流程。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项目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审查遴选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或经报联审机制审查的项目。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由产业政策清单确定。
(十一)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主体主动推送、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主体登录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其中,对资格定补类项目,可免除相关申报程序,在申报期内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实现“免申即享”;对数据核校类和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按规定通过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提交有关文书。奖补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各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各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启动对上一年度可兑现项目的申报,并督促申报主体完成申报。
2.审批阶段。对资格定补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即时完成审批流程,最长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数据核校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在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须实地核查的,审核时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须出具第三方报告的项目,审核时限可延长25个工作日;对审查遴选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相关规定审批办理,需要提交联审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相关单位组织联审,审查遴选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线办理奖补兑现过程中,需纳入“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的事项,办理时限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加15个工作日。申请人因资料不符合规定被主管部门退回要求补充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若经主管部门催报仍未补充的,视同放弃。
3.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后,在兑现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申报主体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格定补类和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查重无异后,可经申报主体信用承诺后不公示直接审核通过。
4.拨付阶段。取消政策兑付部门联合发文前置程序和纸质审批方式。公示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凭电子审批单或联审会议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申报主体不再提供收款收据,如确实需要的,由申报主体可通过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快捷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
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指南确定。按照“直达快兑”要求,允许申报指南适时优化调整,及时公告。
(十二)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
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
1.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主体。
2.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主体提交。
3.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主体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主体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应数据。申报主体首次授权后,为满足免申即享奖补需求,系统可多次使用该授权的数据。
(十三)奖补资金查重。
根据产业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须遵循以下查重规则(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同一个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政策文本中另有规定除外。
2.同一个申报主体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3.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主体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主体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4.本级产业政策对同一个申报主体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款同类型参照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及审查遴选类区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5.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技改投入、研发投入、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等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资金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6.上述“项目”是指奖补项目申报的具体名义、事项或项目内容,须由申报主体在申请表中填写。
7.在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功能,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申报主体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市本级国库。
(十四)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施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1.注册时间三年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起至成立后第四年12月31日之间,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
2.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的产业政策体系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包括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一事一议”扶持资金、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社保返还资金、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金、企业代申请奖补资金。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具体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奖补政策原则上参照温州市执行,2025年1月1日起,新增奖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量控制,具体是否纳入总量控制须在相应产业政策条款中逐一明确。
3.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同一申报主体享受当年产业政策的上一年度在全市范围入库增值税(含出口退税、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预算保障
(十五)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提出今后三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规划,并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市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十六)产业政策实际兑现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原有政策范围内,属分配对象增加等原因的产业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提供书面函,经市财政局公文审批系统(从业务科室到分管负责人再到主要负责人)后,予以统筹安排。
2.出台新政策或政策调整涉及财政资金安排,500万元及以下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指标调整手续;超过500万元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十七)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编制工作,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奖补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成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全面梳理现有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合理制定政策及资金的预期效益定性和定量指标。加强重点绩效评价,建立产业政策“三必”重点评价制度,新政策实施一年后必评、政策到期后必评、三年内必评一次。
(十八)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资金使用有偏差或者绩效不明显的单位,责成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申报主体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申报或授权获取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失实、骗取奖补资金的,相应奖补资金予以全额收缴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申报主体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
六、附 则
(二十)本政策施行前已产生的跨年兑现奖补,按原政策执行。“R&D”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系数相关实施细则制定前产生的奖补,按照既定政策执行。本办法奖补资金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我市其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关于《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瑞安市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瑞安市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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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企业规范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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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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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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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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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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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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