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瑞安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端牢饭碗,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为全面衔接上级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流程,起草《瑞安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5〕63号)。 三、制定主体 本次制定工作由市资规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内部科室开展研究探讨等方式进行。先由市资规局拟定初稿,再通过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专题会议后修改,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 一、征收范围与省厅文件保持一致,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补充,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耕地开垦费根据占用耕地的质量等别分4档征收: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征收。补充耕地资金按照耕地类型征收,旱地为225元/平方米,水田为375元/平方米。 三、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时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与省级保持一致,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用途明确为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并对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及监督提出了要求。 五、根据省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建房、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占用园地等耕地开垦费相关减免情形。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异地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收缴。 2.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六、关键词解释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多田套合:以耕地为基底,通过“直接认定一批、新增建设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的双向奔赴和空间布局的合二为一,并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形成“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层层套合的“金字塔”型农用地保护利用空间新格局。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调整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将征收标准从之前的56元/平方米,调整为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共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 二是增设补充耕地资金,按照耕地类型征收,旱地为225元/平方米,水田为375元/平方米。 八、实施日期 自2026年7月20日起实施。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温安邦 电 话:0577-65810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