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社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议事制度(暂行)》政策解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及《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民政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工作,充分激活社区社会组织内生动力,持续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与公共服务效能,特制定《瑞安市社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议事制度(暂行)》(以下简称《议事制度》),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议事制度》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仍需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议事协商的流程、权责、保障机制尚不明确。为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工作体系,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活力,持续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与为民服务综合效能,制定本制度。 二、《议事制度》制定的政策依据 本制度制定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议事制度》(温政发〔2024〕12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议事制度》制定主体 瑞安市民政局 四、《议事制度》主要内容 文件对社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议事参与主体、协商议题来源、协商议事全流程、成果落地保障机制等内容作出系统性规定。 五、《议事制度》一问一答 1.问:议事协商的主体包含哪些? 答:核心协商主体为辖区内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街道职能工作人员、行业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题直接利益相关方、居民代表、社会乡贤及知名人士可作为协同参与主体共同参与协商。 2.问:协商议题主要有哪些来源? 答:一是行政机关交办。乡镇(街道)作为社区治理统筹责任主体,可将适宜社会组织协商推进的治理事项予以交办;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监管工作,也可交办相关协商事项。 二是社区提议。社区针对辖区规划调整、民生项目落地、公共环境改造等群众关切事项,可提议交由社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 三是居民诉求转化。居民可通过意见箱、网格入户走访、居民微信群、线下民情座谈会等渠道反映治理难题,由社区统一梳理汇总后形成协商议题。 四是社会组织自主提报。社会组织作为社区协商主要组织者,可常态化开展民情调研,精准梳理居民急难愁盼问题,自主提出协商议题。 3.问:协商成果如何落地保障? 答:协商形成的成果统一通过社区公告栏、居民微信群、社会组织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公示。《协商成果记录表》列明的责任主体(社区“两委”、相关社会组织、街道职能科室、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制定专项落实方案;各责任主体每两周向议事协商工作组报送一次工作推进情况。 六、《议事制度》实施时间 《议事制度》于2026年7月3日印发,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民政局 解读人:蔡木义 联系方式:0577-65629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