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2547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6〕18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01-04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6-0059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4 10:17:09浏览次数: 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11月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参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等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瑞安市市区包含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含北麂乡)、莘塍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云周街道、汀田街道、潘岱街道。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离异、丧偶对象或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民政部门出具的《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瑞安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市残联出具的《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市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瑞安市市区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每年按10%进行折旧,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按10年计算)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瑞安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签署单身声明书;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签署单身声明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签署单身声明书。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温州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6)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二)受理。

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社区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且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复审。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审核

1.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低收入家庭经济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获取申请家庭的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姻、殡葬等相关信息,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反馈信息,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部门及申请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等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摸文定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不签订的视同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和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3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保障家庭将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并取得证明。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15元/平方米/月,低保边缘家庭=12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10元/平方米/月,其他保障家庭=8元/平方米/月。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15元/平方米;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12元/平方米;

(3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10元/平方米;

(4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8元/平方米。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年审管理。

1.保障家庭应于《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并提交《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审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2.社区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4.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审材料转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低收入家庭经济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获取申请家庭的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姻、殡葬等相关信息,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反馈信息,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审情况,及时做出变更、停止或者继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5.保障家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收缴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暂停发放补贴。待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并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计入后续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发相应的补贴。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房源并分以下情况缴纳租金:3个月的搬迁期内按原标准缴纳,超出3个月的搬迁期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

(二)变更管理。

1.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向社区申请变更保障,社区应自收到申请变更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报送的变更申请材料之后,根据变更相关内容,转送相关部门审查核准。相关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住房保障部门。

4.住房保障部门于收到相关部门核对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和调整相应的补贴或租金标准、变更《租赁补贴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向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等相关材料。

2.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原合同后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相应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如不同意互换,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退出管理。

1.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保障资格;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3.上述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在本市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在本市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档案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市区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

(六)诚信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信息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录入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信息,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六、附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住房保障部门监制。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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