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6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实施细则》(瑞政办[2017]112号)解读 |
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提升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效率,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我市制订出台了《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实施细则》是在全省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的大背景下,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发〔2017〕2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振实体经济发展信心的若干意见》(瑞委发〔2016〕3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和批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起草。《实施细则》在《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准入条件,规范细化建设要求,加大扶持力度,以加快小微园建设,助推我市小微企业集聚转型发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主要分小微园规划建设要求、小微园开发模式、企业入园条件、扶持政策及履约管理等五方面内容。 (一)规划建设要求 明确小微园建设方案制定流程、具体内容、产业集聚等要求。 (二)小微园开发模式 明确小微园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参与。小微园投资建设可以采取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或代建、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龙头企业牵头开发建设和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等四种模式。 (三)企业入园条件 1、将《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入园企业产值要求由1000万降为500万元,原准入标准亩均税费18万元改为亩均税收18万元。 2、增加“入园项目属国家产业导向政策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为优先入园对象;删减《实施办法》中“5.小微园所在地区域的企业”、“6.无自有工业用地的企业”、“7.符合小微园产业定位的项目”等优先入园条件。 3、同时增加了入园企业审核的程序。 (四)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用地保障、金融支持、产权分割、财政税收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扶持政策。 1、关于产权分割方面:明确分割最小单元为套,公共设施用地全体业主共有;明确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增强了小微园厂房销售、产权登记时住建、国土部门的可操作性。 2、关于财政税收支持方面:将《实施办法》中“购置厂房所产生的交易税归属于地方部分,经经信和财政等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返还”改为“入园企业购置厂房(第一次)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经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准,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细化内容,增加可操作性; (五)履约管理 小微园项目实行产业合同管理,明确项目建设进度时间要求;小微园用地用房租售设置价格限制,规定工业地产模式小微园开发商自持比例、运营和物业管理责任;建立了企业退出机制;明确小微园开发主体和入园企业监督管理依照我市工业用地标后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