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2548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7〕1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07-11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7-0022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1 10:20:05浏览次数: 来源:法制办 字体:[ ]

 

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     

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振实体经济发展信心的若干意见》(瑞委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提升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效率,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微园规划建设要求

(一)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和发展规划,制定小微园建设方案,报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二)小微园建设方案要明确园区选址、建设规模、主导产业、开发建设模式、招商入园方案,细化建设进度要求,同时按照“产城人”融合要求明确环保设施、研发办公楼、员工宿舍等生产、生活配套规划。

(三)建设方案要充分体现小微园的设计风格、容积率、最高价格等,并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和产业特色的要求,设置小微园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

(四)各小微园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要达到70%以上。

(五)小微园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安全和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容积率。

二、小微园开发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参与,创新开发模式。小微园投资建设可以采取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或代建、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龙头企业牵头开发建设和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等四种模式。

(一)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模式。

我市范围内国有投资公司建设或代建的小微园,其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取得,用地成本、建设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核算。小微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生产厂房与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要求分区域布局,统一分割转让(出租)给入驻企业。

(二)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模式。

同行业或者行业内上下游小微企业签订联合竞投协议,明确成员企业出资比例,设立联合体。联合体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明确项目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权分摊办法和各成员间的地块占比。小微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项目建设竣工后,按照联合竞投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龙头企业联建开发建设模式。

由龙头企业牵头,会同本行业企业或者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由龙头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委托有资质建设公司,联合投资建设小微园。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国有投资公司、企业联合体模式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后,予以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模式。

鼓励工业地产开发商参与小微园开发建设,由地产开发商竞拍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小微园。项目竣工后,根据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或者出让的土地面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等,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地性质不得改变。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分割出售或者出租给小微企业使用,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

三、企业入园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为瑞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不含规费)18万元以上。

3.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4.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小微园优先安排对象: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上一年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瑞安市级以上高成长型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3.入园项目属国家产业导向政策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4.上一年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

5.拆迁安置企业。

(三)入园企业审核。

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和市经信局根据小微园建设方案,合理设置入园门槛。小微企业拟入驻小微园,应向小微园开发主体提出申请,由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共同审核把关。

四、扶持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小微园建设用地需求。要通过包装重大产业项目等途径积极向上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充分利用“大拆大整”腾退的土地资源,开展小微园建设。

(二)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小微园项目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构建专门的、系统的信贷支持体系,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建立灵活的信贷机制和抵押担保方式,科学合理确定信贷额度、期限和利率。

(三)允许产权分割。小微园的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按幢、层、套)转让给入驻小微企业使用,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分割后为单体建筑的,以建筑占地面积作为用地面积;分割后为非单体建筑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本幢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用地面积。园区内道路、绿化、配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四)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对小微园建设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园企业购置厂房(第一次)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经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准,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五)优化项目审批。市审管办要牵头组织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推进代办审批、技术性联合审批和园区节能“捆绑”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财政部门要落实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补助及税费减免等内容。

五、履约管理

(一)严格产业合同管理。为加快小微园建设进度,确保项目业主承诺落实到位,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小微园建设单位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明确用地的产业要求、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投资强度、投产初始运行时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要将《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报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设方案及《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未经备案的小微园项目不得享受小微园相关扶持政策。

(二)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小微园开发主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30个月内必须竣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66个月内必须通过综合验收;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土地成交价款的10%确定,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30%,按期竣工的返还30%,按期通过综合验收的再返40%。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未竣工的、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将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予以收缴并归入国库。

(三)设置价格和运营要求。小微园开发建设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龙头企业牵头和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等非入园企业自建的小微园,厂房出售和出租价格应进行限制,2017年内出让地块生产厂房最高出售价格一般不超过2600元/平方米(2017年后由市政府另行确定),年租价格一般不高于售价的10%。对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园,开发商应自持一定比例生产用房面积和配套设施面积,生产用房自持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15%;开发商要承担园区的运营和物业管理责任,建立各小微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建筑平均造价的1%和0.4%的比例缴纳。

(四)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入园企业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小微园用地(用房)的,原则上由政府或开发商收购,不动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地税部门原则上要进行清算(销售方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建设方协助提供)。如政府或开发商放弃收购,需经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批准后,入园企业方可自行转让,且受让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准入条件。

(五)加强监督管理。小微园开发主体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原批准机关依法处置。小微园开发主体和入园企业监督管理依照我市工业用地标后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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