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25479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7〕3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03-31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7-0007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 10:18:31浏览次数: 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并开展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6〕82号)和《温州市委农办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的通知》(温委农〔2017〕2号)精神,夯实新一轮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基础,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在巩固消除“4600”成效的基础上,认定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增收,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确保我市“十三五”期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低收入农户认定对象   

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户。   

(一)“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是指根据该低收入农户目前经济收入情况,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其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农户(不包括低保、残保农户)。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三、低收入农户认定方法   

(一)总量确定。

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总人口的3%以下的比例确定低收入农户的总量。   

(二)收入财产等事项认定。

低收入农户认定时的收入计算和财产认定方法,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家庭收入是指农户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认定主要考虑存款、房产和生活用轿车。在此基础上,根据扶贫的特点,兼顾以下情况:   

1.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及“     ”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但个人账户养老金应计入家庭收入。     

2.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

3.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

4.拥有集体农田承包权的,根据该农田耕作产出经济收入,或出租农田给他人耕种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拥有集体山林承包权的,根据该山林的年均产出经济收入(山林片伐的要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到林木成材期的年限),或出租山林给他人经营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来核算收入。   

(三)认定程序。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按原认定程序办理(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方式、所需材料、核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公布、审核审批时限、档案管理、监督举报等均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相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而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进行管理(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3.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认定,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程序相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与低保边缘认定相同(由市农办<扶贫办>牵头负责)。   

(四)入库建档。   

市民政局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审核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市农办(扶贫办)应在“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户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并相互实时交换给对方,做到数据共用共享。市民政局与市农办(扶贫办)对于低收入农户享受的政策,及时交换信息,并反馈至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扶贫信息系统,准确反映帮扶成果。

(五)动态管理。   

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增加和迁移等变化,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给予该家庭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市农办(扶贫办)和市民政局应相互配合,每年对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复核一次。   

四、时间安排   

本次调查认定工作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出台我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召开专题会议对低收入农户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对低收入农户认定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关业务工作进行讲解。   

(二)排查登记阶段(3月21日至4月15日)。面启动各行政村开展低收入农户认定大排查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对各村反馈的排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完善补充相关资料。   

(三)录入上报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对经过初审的对象进行汇总,落实专人负责将数据录入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扶贫信息系统,报市民政局、市农办审核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强业务督查与指导,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农户认定和动态管理的精准度和效率。   

(二)完善信息化建设。市农办(扶贫办)和市民政局搭建好省扶贫信息系统和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交换对接平台。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搜集、整理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健康等基本情况信息,严把数据审核关,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确保做到符合标准的一户不漏、户不漏人,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入,保证数据库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三)强化政策措施。市民政局和市农办(扶贫办)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宣传,坚持依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相结合,主动告知并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发挥市民政局在社会救助上的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信息衔接和转介服务,视情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市民政局要切实配合好市农办(扶贫办)对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对象,即“巩固扶持对象,进行上门走访,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市农办(扶贫办)要切实加强帮扶,加大产业帮扶、金融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快促进“造血”增收。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做到工作过程与结果公开、透明。同时,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提供虚假信息。对调查认定工作中虚报、瞒报、漏报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调查对象信息失实失真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依规依纪追责。   


附件: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

领 导 小 组


 长:周晓华   

副组长:岑慎健(市政府办公室)   

  舒贤国(市农办<扶贫办>   

  涂小平(市民政局)   

 员:市农办(扶贫办)、市编办、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扶贫办),舒贤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办(扶贫办)、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