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瑞政办〔2016〕161号)政策解读 |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推进我市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林业局制订印发了《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文件起草依据 文件起草主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于2016年9月形成《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初稿;在征求各相关乡镇(街道)意见后,并在局内充分讨论修改后,形成《通知》送审稿。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定稿。 四、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执行更加严格 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十二五”期间的规定是“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二)林木采伐审批在这些方面更加简化 1、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2、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3、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三)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进行了试点改革 1、省级以上公益林中的松林、人工杉木林列入省级以上抚育改造工程项目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 2、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四)对受灾林木采伐管理的几点规定 1、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证的,村集体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松材线虫病危害严重的天然松类商品林,确需皆伐改造的,以县级政府批准的除治方案为依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枯死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采伐类型、起源用于受害枯死木清理,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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