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瑞政办〔2016〕150号)政策解读 | ||||||||||||||||||||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 134 号)精神,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发〔2012〕19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以渝人社发〔2016〕150号文件印发全市执行。为便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现对有关参保政策解读如下: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1、参保对象:①户籍在瑞安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对象外);②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技校>就读、就托的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儿童;③由市新居民管理局根据新居民考核评分办法择优确定的500名新居民;④与我市城乡居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常年居住在本市户口尚未迁入的配偶;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其他非本地户籍的新居民鼓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参加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人员筹资的标准和方法、时间、地点? 1、筹资标准:每人820元,其中,个人出资260元,财政补助560元,欠发达地区个人出资240元,财政补助580元;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居民其参保费按我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缴费日期:2016年10月20日至12月25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缴费地点:本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村(居) 参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在居住地村(居)参保。三、哪些参保人员可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截止时间由市政府统一规定,逾期原则上不予补办,但以下情况可在实施年度内中途参保:(1)未参保的新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参保第一年可在当年9月份按“当年全额医保费÷12×4个月”的标准缴费后,从当年度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可选择缴纳当年度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费后,享受剩余月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瑞安市户口登记及办理参保手续后,如父母双方均有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则新生儿可免费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其父母任一方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按规定缴纳当年参保费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能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 四、2017年度哪些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到政府减免政策? 1.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三老”人员,城乡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及18周岁以下子女和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珊溪水库移民人员可免费参保;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如父母双方均有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则新生儿可免费入保,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医保费。 五、居民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居民医保的待遇? 1、享受时间:2017年 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办理核销时限放宽到2018年3月31日。 六、哪些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1、下列情况不列入报销范围:(1)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6)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7)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已经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商业保险除外)。 八、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居民,其享受医保待遇如何? 1.住院报销①住院报销标准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医疗费用在“起付线-10000(含)”元部分:市外医院报销可报金额(下同)50%、市内三级医院6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10000 -30000(含)元”部分:市外医院55%、市内三级医院70%、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5%、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5%;“30000元以上”部分:市外医院60%、市内三级医院7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8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90%。②起付标准不变,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院起付标准视同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600元;年度最高限额200000元/人。③0—18岁住院待遇同普通成人住院待遇。④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需经城乡医保经办机构事先注册、转诊审批后,并在救治定点医院住院的,在限价范围内按总医疗费用(不分段)的80%报销(不分市内、外)。⑤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Ⅰ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0种疾病均在原有分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⑥戈谢病、渐冻症、本丙酮尿症等3种罕见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确定瑞安市人民医院为定点诊治医院)。 2.普通门诊报销①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人每年最高实报100元(即年度最高限额200元,报销比例为50%)。②一级、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年度最高限额1500元/人,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一级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就诊的,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设起付标准100元(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40%。③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不实施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3.特殊病门诊报销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慢性肾衰透析、器官移植后续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伴发的精神障碍、肺结核辅助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失代偿肝硬化、小儿脑瘫、重性精神病等13种特殊病门诊按住院政策报销。“糖尿病”特殊病种的认定只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报销比例同普通住院。 4.重大疾病再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补偿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2017年度起付标准为3.26万)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保销50%。5.取消“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其他药品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中草药报销增加20%”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
九、参保人员在市内或在省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注意什么?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可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市内和浙江省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刷卡结报;未办理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和身份证(儿童未发身份证的,可带户口簿)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刷卡结报;到省内未联网或省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提供住院票据原件、出院费用清单(含用药明细、检查化验明细等)、出院记录、身份证及户籍本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有关证明资料等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特别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特殊原因按自费性质出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特殊病种门诊在哪些医院就诊可以报销? 1、在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红十字分院、瑞安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莘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陶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市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可以报销,其他医院就诊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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