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十条举措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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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十条举措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构建“广覆盖、有质量、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等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举措意见。 一、优化学前教育专项布局。根据我市人口集聚趋势、城市化水平提升、二孩政策实施以及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等实际,充分考虑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编制实施《瑞安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8–2022)》。新建幼儿园的用地规模、生均用地、建筑面积、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等各项标准达到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相关生均指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各功能区〈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大幼儿园建设力度,按照“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的思路,多渠道解决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问题。每年开工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利用现有空置资源置换、改造为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优先安排改扩建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鼓励经济强镇、人口大镇办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严格落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6〕129号)。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举办上档次、上规模、高质量的民办幼儿园,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至2022年,新增幼儿园5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8所以上),学位16000个,全市公办幼儿园幼儿覆盖面达2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功能区〈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三、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市财政要依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逐年递增。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确保提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 四、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民办幼儿园奖补力度,完善《瑞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瑞安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自2018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元奖补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大力支持优质等级幼儿园创建。积极鼓励三级和准办级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善办园条件,创建一二级优质幼儿园,创成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和奖励。对按二级及以上标准新建并在三年内通过二级及以上评估验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到2020年,全市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85%以上,一二级幼儿园覆盖面达6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 五、实施多元办园模式。积极探索实施幼儿园多元化办园模式,充分发挥优质园的品牌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通过联合办园、集团化办园、品牌连锁、委托管理、名园办新园、名园帮民园、强园带弱园、中心园与分园互助等形式,促进学前教育多元化办学、多渠道投入、多样化发展。对新建公办幼儿园,积极探索教师混合制管理模式,切实解决新建公办幼儿园师资编制短缺问题。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股份制、合伙制等方式举办幼儿园,尝试公有民营等方式来筹建与运行管理幼儿园。鼓励优秀公办教师到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支教,有效带动民办幼儿园快速健康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学前教育多元化办园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人力社保局) 六、强化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训专项计划。开展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积极构建教师队伍“入格—合格—定格—升格—风格”的五格培训体系,重视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培养,着力打造成长型、成熟型、辐射型、领航型园长队伍,开展合格、骨干、卓越、领军教师梯队建设。将非在编幼儿教师培训列入我市教师培训序列,保证非在编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表彰评比、教研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事业在编教师同等权利。对新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每人给予3000元奖励。到2020年,专任教师持有资格证比例和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 七、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农村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绩效工资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享受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同等待遇。依法落实非在编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建立完善幼儿园非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全市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逐步缩小幼儿园非在编人员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差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 八、加强幼儿园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各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幼儿园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治安保卫、周边环境、消防安全、卫生保健、预防接种、疾病防治、食品药品安全、校车使用安全、收费项目标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幼儿园审批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对未经审批、注册而擅自举办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各有关职能基层站(所)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功能区〈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九、完善政策保障。各乡镇(街道)须相应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规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住建部门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审批、验收等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须做到与居民住宅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审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书面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障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指标。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实际合理调整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宏观指导学前教育人员编制使用和改革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等有关单位) 十、加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建立督导评估、考核激励和问责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5号)要求,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定期对各部门、乡镇(街道)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事项进行专项督导,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街道)工作实绩考核。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督导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督导专项经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各功能区〈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该十条举措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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