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19464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瑞政办〔2017〕243号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12-25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7-0048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2 11:12:51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7〕45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点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开拓外地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市外市场开拓服务平台,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对创造市外产值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按企业在市外新增建设项目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度的70%计算。”修改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开拓外地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市外市场开拓服务平台,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将企业在市外新增建设项目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的70%安排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的扶持与发展。”

二、将第四点关于“结合‘地方财政贡献度’指标,鼓励企业创税创收。对建筑业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350万元、700万元、1050万元,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并以此类推,按年地方财政贡献每提高35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修改为“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鼓励企业创税创收。对建筑业企业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达350万元、700万元、1050万元,分别安排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扶持与发展;并以此类推,按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每提高350万元,金额增加10万元的标准安排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该类企业的专项扶持力度。”

修改的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引进来”战略,鼓励市外企业迁入。对在我市落户注册的市外企业进行奖励,对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奖金分三年等额予以发放。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开拓外地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市外市场开拓服务平台,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将企业在市外新增建设项目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安排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的扶持与发展。

三、提升企业资质等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鼓励企业创税创收。对建筑业企业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达350万元、700万元、1050万元,分别安排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扶持与发展;并以此类推,按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每提高350万元,金额增加10万元的标准安排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该类企业的专项扶持力度。对年实缴税费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奖”;超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功勋企业奖”,并在市政府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

五、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鼓励建设优质工程。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设工程装饰(公共建筑装修)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和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装修类的优质工程,奖励对象为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对其他优质工程,奖励对象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优质优价,并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六、引导“标准化”施工,提高安全文明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接的项目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温州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荣誉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七、实施“建筑工业化”战略,解决企业用地问题。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建筑业发展基地,建筑业相关企业(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材、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需要建设用地或入驻各类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小微创业园区等)时,视同工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新增新型建筑工业化投资项目,在规划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凭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的,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不低于合同造价l0%的信贷额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应收账款和企业信用等权利质押贷款形式,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九、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结合瑞安实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瑞安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与工程招投标评分挂钩机制,保障诚信企业健康发展。

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行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财政、税务、经信、住建、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统计、金融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定期组织召开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及时解决企业困难,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十一、其他事项。凡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其他处罚记录的,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瑞安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1〕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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