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26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8-01-04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1- 04 08: 58: 4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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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作为抽象的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有效,也是顺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前提。我市每年约制定出台四五十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民生的各个领域。随着管理的日趋规范,文件制定质量与水准日益提高。但是日常中仍存在制定流程不清、报审材料不齐、实施监管不强等问题,故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制定出台该《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年初,该办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前期经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后,于9月份正式启动修订工作,期间主要参照温州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多次组织内部讨论会进行研讨。同时积极向温州法制办请教,逐步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10月下旬形成初稿,经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最终形成送审稿,后于12月1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温州的最新管理规定,对我市2014年出台的《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瑞政发〔2014〕46号)予以修订。送审稿分五章,共四十条,并附流程图。内容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评估、异议处理等相关内容。对照原管理办法,主要的变化在于:

1、取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立项”环节。原管理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要求起草单位每年12月底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立项计划难预计,起草单位年底无法报项目,年中突发性报项目的现象,立项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取消立项环节。

2、“起草”环节中,明确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间要求等内容。

3、“审核”环节中,明确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报审材料转送时限、法制机构的审核时限要求,增设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不同审核意见的内容。

4、“决定”环节中,首先,为解决日常规范性文件管理中起草单位报送不及时问题,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待议目录制度,未列入待议目录的,原则上不予以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其次,该环节还增加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政府不同审议决定的后续处理及适用紧急情况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5、“发布”环节中,增加在公开规范性文件时,需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材料。

6、为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更具有针对性与操作性,送审稿修减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异议处理等内容,增加规范性制定内容,基本保留规范性文件清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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