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23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8〕4号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01-06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8-0004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天使梦想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6 15:07:4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瑞安市天使梦想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梦想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梦想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重点支持我市“瑞籍大学生”回乡献智创业,“侨贸小镇”初创期项目落地发展,以及鼓励有创业梦想和创业精神的创新团队及个人在我市落地扎根,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带动我市加快发展。

第三条 天使梦想基金初期规模为300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循环使用,由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专户管理职责,视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分期分步到位。

第四条 天使梦想基金采取“资助+期权+激励”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根据项目培育阶段不同分步实施,从而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全程孵化链条。

第五条 天使梦想基金管理的一般运作程序为:项目定期征集、项目评审、签署资助协议及拨付资助款、项目行权、项目培育、项目退出、项目激励、项目处罚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组建天使梦想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市监委、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局、市金融办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天使梦想基金的重大决策,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任免审批专家库,研究决定有关基金运作规则。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基金运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决定,包括:负责引进、收集、汇总、初审创业项目;牵头制定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组建人数不少于20人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制定项目跟踪管理办法,对创业资助项目提供后续跟踪和持续培育。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参与制定有关具体运作规则。

第九条 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制定资助项目合同文本,代表天使梦想基金与创业团队在瑞注册企业签署资助协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资、行权、退出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接收创业创新项目申报,征集、汇总创业创新项目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征集对象为有创业思路和创业项目的瑞籍大学生及来瑞注册创业企业的“初创期”科创项目团队及个人。

第十二条 当征集的项目达到一定数量时,由市科技局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并提供会务和场地安排。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分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定期评审、全市科创大赛现场评审、基金管委会评审三类。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由市科技局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市科技局邀请专业投资机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同时可邀请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列席评审会议。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由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项目评审会议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项目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结果形成《项目资助意见书》及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财政支出标准,在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瑞安市天使梦想基金”专户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创业团队现场展示和答辩、评审委员现场提问和书面评议等形式。评委根据项目展示、现场答辩、书面材料、信用评价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项目在技术、理念、创意以及产品推广营销等方面是否有独创性。

(二)商业前景。项目在产业背景、产品定位、市场需求、竞争环境等方面是否有发展前景。

(三)实施计划。项目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技术开发等方面,以及对面临的技术、市场、人员、资金等关键问题是否具有合理可行的实施计划。

(四)资助款使用目标。项目资助后预期达到的阶段目标及后续资金需求计划。

(五)团队素质。创业团队构成、项目经历及能力表现等。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就每个资助项目的特点、亮点、风险点等提出评审意见。每位评委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发表评审意见和行使投票表决权,评审会议对资助项目作出的审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4票)赞成票通过后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市科创大赛评审办法及补助对象范围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和市科创大赛获奖可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个创业团队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为“国千”“省千”等高层次人才,由基金管委会专项评审,评审通过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须在瑞安注册项目公司,且5年内不得迁出瑞安;未执行到位的,按本办法已享受的奖励、资助额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团队人员需在项目公司担任相应职务,原则上项目企业法人代表由项目团队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资助方案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一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经评审、公示确定资助的项目,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依据经市科技局批准的《项目资助意见书》或资助项目名单,与创业团队在瑞安注册的项目企业签署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款的转股行权条件、行权有效期、后续奖励政策、附带限制性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资助协议签署后,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从“天使梦想基金”专户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创业团队所在的项目企业。

第二十七条 创业项目获得天使梦想基金资助后,在引进首轮社会股权融资时,根据资助协议,由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此次估值行权,经市科技局审批后将资助资金转为对创业项目企业的投资,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一步为行权项目提供股权基金、项目平台、金融服务等支持,并为创业企业的成长导入相匹配的资本、人才、技术和管理,支持创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九条 行权项目经一段时间培育后,在项目团队引进新一轮股权融资时,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创业项目企业新一轮股权融资的估值情况,经市科技局审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所持股权,退出变现的股权溢价税后收益的70%一次性奖励给创业团队,其余股权溢价税后收益和本金转入“瑞安市天使梦想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第三十条 行权项目后续培育失败,在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基金管委会批准,由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核销股权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创业团队如有违背本办法要求、滥用或虚假骗取资助款的,查实后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入创业团队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二条 天使梦想基金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具有强烈政策导向性。基金运作在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基础上,如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人员予以尽职免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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