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2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8〕5号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01-08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8-0002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8 15:04:39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今后视地方财力和基金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四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办、市风景旅游局、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确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定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批复基金重大事项;负责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组建投资项目库,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召开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将审议结论报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七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必要时邀请专业律师、行业专家和拟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投资评审委员会。

投资评审委员会职责:对收集的直投项目、参股子基金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报告,报基金管委会;视工作需要委派成员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观察员职责,参加被投资项目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会议。

第八条  基金法人机构,授权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金控公司)出资组建瑞安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基金法人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不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基金法人机构职责:负责签订委托基金运营机构管理协议、根据基金管委会决议,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委托瑞安金控公司负责政府产业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组织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视工作开展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通过瑞安金控公司将产业基金注入基金法人机构,指导瑞安金控公司开展业务,做好具体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收集、推荐本行业相关投资信息和投资方案,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具体投资项目,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及视需要参与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瑞安金控公司职责:负责产业基金注资,履行母公司职责,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重点产业以及我市汽摩配、机械电子、高分子合成材料及其制品、时尚轻工等四大主导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企业)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和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资或以增资方式设立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针对投资对象发展阶段可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助推上市基金”“并购基金”等,针对投资对象政策引导方向可设立“招商引资基金”“特色小镇基金”“人力资源基金”等定向基金,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一)子基金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合伙企业制、公司制、契约制等方式,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子基金投资决策按市场化运作执行,由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管理,政府产业基金作为特殊合伙人,可派员列席子基金投决会,监督子基金是否按合伙协议执行。

(二)子基金管理要求:子基金注册地、托管银行原则上需设在瑞安市;子基金投资团队关键人士需在子基金企业担任相应职务,资金募集完成后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三)子基金出资要求: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不设上限,但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子基金投资要求: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瑞安市范围内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瑞安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不得再投资投资性企业,投资单一企业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

(五)子基金投资期限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对个别市内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优先股、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直投项目股权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子基金,制定如下分类扶持政策:

(一) (一)市场导向类子基金,主要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由市场基金主导、政府产业基金参股,投向成长性好、效益高、流动性强的目标项目,实行“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子基金。子基金选择投资业绩良好的管理公司及投资团队,政府产业基金从子基金按约定条件全部退出后,根据该子基金投资瑞安当地比例、投资周期等因素对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政府产业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所得退出款扣除本金后,税后收益部分可按如下公式奖励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金额=税后收益金额/10*投资瑞安放大倍数*(5年/投资周期)

(二)政策引导类子基金,主要为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需政府专项政策引导,重点投向招商引资、特色小镇、财政奖补改革、人力资源等类型的项目,实行“分类定策、适当让利、风险专评”的子基金。子基金主要以瑞安产业基金为发起人,适当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门槛、政府参股优先劣后层级、让利条款、管理费标准、奖励政策等条件限制,通过公开征集和比选子基金管理人及市场化运作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择优选择设立。为加大政府服务基金力度,该类基金要指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评审会,并作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子基金投决会,做好子基金项目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子基金招商引资政策:子基金引进瑞安市外的被投资企业迁入瑞安或引入列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其投资该企业金额按子基金约定投资本地放大比例计算,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让利政策。

第二十条  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标杆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市场导向类子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以上各类子基金在瑞安落地,对于子基金方案中存在放宽条件限制或让利条款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意见,并邀请专业律师参加评审委员会对方案进行重点评议,并单列说明报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一般运作程序为:项目(包括直投、子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征集、项目立项、项目尽职调查、项目评审、项目决策、项目批复、项目执行、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征集: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方式,具体由基金运营机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申报方式分为被投资项目自行向基金运营机构申请和主管部门向基金运营机构推荐。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基金运营机构收集项目投资方案后,报基金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立项,基金管委办公室初审后,给予立项批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尽调:项目经立项后,基金运营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由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基金运营机构提交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尽职调查报告后,组织召开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二十七条  项目决策:组织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根据项目方案、项目投资协议、评审委员会审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决策。决策通过后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批复:经基金管委会决策通过,并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管委会主任进行批复。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经基金管委会批复,由政府产业基金法人公司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十条 项目投后管理:根据投资方案和协议约定,基金运营机构、相关部门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二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子基金管理公司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正外部性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挂钩机制。

第三十五条 基金运营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由基金法人公司按年支付。基金运营机构所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尽职调查、法律顾问、中介服务费、日常管理费用等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参股子基金实际出资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出资人的分成。

第三十六条  基金法人机构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委托管理费。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瑞安金控公司要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投资咨询及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第三十九条 基金法人机构要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要求和投资决议,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尽调、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使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四十一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子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的亏损;基金连续两年出现累计30%以上亏损的,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审定。对被投资项目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突变等原因而形成风险,对相关责任部门原则上予以免责。对投资中发生损失确定无法追回的,由基金法人公司拟定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核销。

第四十二条  对产业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瑞安金控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瑞安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瑞安金控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瑞安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基金运营机构通过投资协议建立投资对象定期上报季度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重大事项通报等机制。

第四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运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瑞安金控公司报告,并由瑞安金控公司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215起施行。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6〕10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与上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比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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