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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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活市场经营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减负政策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13号)精神,在《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8〕48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五)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供电局) (六)减免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成立3年内,首次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之后送检的减半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成立2年内免收委托检测费;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七)降低输配电价、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部署,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 (八)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用能政策。对于产权清晰、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接供电到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取消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自2018年10月起,全市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需用变压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低压供电的小微企业客户,以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包括表箱)由电力部门投资,投资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进一步延伸出资界限,惠及所有低压接电用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九)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各降低0.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调整。《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瑞政办〔2018〕97号)中规定的工伤八大行业的基准费率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缓执行。 (十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瑞安分中心)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把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纳入再贷款抵押品范围,金融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资金要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利率要低于上月同档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且加点幅度不超过4个百分点。引导银行机构支持开展企业“无还本续贷”,深入开展应急资金转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 (十四)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担保费率由不高于1.5%调整为不高于1%。(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十五)落实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 (十六)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收费政策。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征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银监瑞安办事处)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七)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积极推行以“标准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十八)降低企业其他用地成本。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七、进一步规范涉企服务收费 (十九)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的事项,不得强制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由企业承担服务费用;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审管办) (二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凡是安监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一律不予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席位费和工程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安监局) (二十一)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各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通信运营商) (二十二)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三)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采取受理点下移、全城通办、证照联办、一窗通办、网上办理、无偿代办等方式,做到服务企业全覆盖。以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100天为刚性要求,全面实施标准地、代办制、承诺制、模拟审批制等,升级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系统,实行“监理自监、豁免监理”,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责任单位:市跑改办、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审管办) (二十四)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承诺制,减少部门准营类涉企证照事项50%以上,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2.5天可领证、4天可营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 (二十五)推进边防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推广使用边防移动应用程序(APP);推行边检服务一体化,边检机关办理的《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实现一站签发、全域通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六)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二十七)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实施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风景旅游局、海关瑞安办事处) 九、工作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保障。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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