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243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
文号 瑞政发〔2018〕45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4-28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0-2018-0002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质量强市建设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8 14:18:13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为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进一步发挥质量工作对传统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的推动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质量提升方面

1.鼓励争创各级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初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精益生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鼓励争创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企业或组织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检验检测认证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二、标准创新方面

4.励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企业或组织承担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工作、全国标技委分委会秘书处工作、全国标技委工作组、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温州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

5.支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企业或组织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每参与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6.鼓励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或组织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级和瑞安本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7.鼓励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未采标的,企业或组织制订的团体标准、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给予制订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

8.鼓励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引导建筑企业标准化施工。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温州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品牌创建方面

10.鼓励企业争创产品品牌。对初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温州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初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温州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初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服务业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温州市级及市级以上“同线同标同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鼓励企业建设信用品牌。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12.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对初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3.鼓励企业争创建筑业品牌。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设工程装饰(公共建筑装修)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和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14.鼓励区域品牌创建。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称号、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称号、温州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首次核准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对口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之都、名城、之乡、生产基地称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其他方面

15.本政策自201861日起施行。

 

   

    

1.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范围内的企业。

2.本政策第5条所指的“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3.本政策第三部分“品牌创建方面”,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商标、工程项目)多次获同一性质、同一项目的,首次获奖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之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同一性质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同一性质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进行奖励。

4.获得各级农产品品牌、商号的,奖励资金在农业相应资金中列支;获得各级建筑业品牌项目及标化工地的,奖励资金在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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