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8-19728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信息化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解读 |
2018年5月4日,我市发布了《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信息化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18】52号,以下简称《信息化扶持政策》),为更好贯彻落实《信息化扶持政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绩效,现对《信息化扶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两化”融合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结合当前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在现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整合,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二、《信息化扶持政策》主要内容 《信息化扶持政策》总共八条,包括实施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开展“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支持信息经济重点企业(项目)、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支持行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内容。 (一)实施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 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信息化咨询、信息系统建设、云计算和大数据、数字工厂、机器联网、ERP、MES、PLM、PDM、SCM、CRM、HR、OA、BI等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需在合理工期内(一般为3年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对已获国家、省有关部门信息化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本市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标准补助,对获得本市技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开展“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含互联网和制造业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为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信息经济重点企业(项目):被列入省级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包括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应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被列为工信部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应用等示范试点项目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四)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企业每取得一项软件著作权并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首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行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对我市自主建设的工业云、行业云、工业大数据平台项目给予20%比例的补助。具体参照实施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执行。 三、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规上工业企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奖励补助。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信息化扶持政策》由市经信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信息化管理科,联系电话:0577-6589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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