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8-197246 | 主题分类 | 信息产业 |
文号 | 瑞政发〔2018〕52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5-04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8-0006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信息化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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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两化”融合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信息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补助、“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企业奖励、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等。 二、明确扶持政策适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规上工业企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列入政策适用范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规定不得享受奖励补助。 三、实施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项目需在合理工期内(一般为3年以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验收通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信息化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本市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标准补助;对获得本市技改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上述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包括:企业两化融合贯标体系建设、信息化管理咨询、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云计算和大数据开发与利用、数字工厂、机器联网、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办公自动化系统(OA)、决策管理系统(BI)、数字化设计工具等有关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端提供信息化支撑的应用系统。 四、开展“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含互联网和制造业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为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信息经济重点企业(项目)。被列入省级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包括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应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被列为工信部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应用等示范试点项目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六、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著作权申报和软件产品检测。企业每取得一项软件著作权并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的,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首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开展行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等事关工业和信息化融合的项目建设。市财政对我市企业自主建设的工业云、行业云、工业大数据平台项目给予20%比例补助,具体参照本政策第三条执行。 八、本政策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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