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2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8〕76号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06-14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8-0008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 竣工验收30天”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4 15:47:16浏览次数: 来源:市法制办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 竣工验收30天”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

竣工验收30天”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 天、竣工验收30 天”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48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中介规范服务、政府高效监管的企业投资审批服务机制,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窗受理、专业选办、职能导办、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在线审批、双轨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举措,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二)优化机制,提高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推进审批服务高效化。

(三)公开透明,规范服务。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试行“三个一律”:一律使用浙江省投资项目监管平台2.0版,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容缺受理,审批办件一律实行跟踪督办。

(四)上下联动,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市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工作要点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规划条件论证。土地出让前,住建部门建立规划条件论证机制,就用地兼容性、控制指标、用地界线与规划四线控制要求、各类配套服务设施、景观分析、交通组织与设计等进行论证,具体明确相关条件指标,避免后续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及争议。如有必要可邀请招商引资意向方、专家等参与论证会。(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2.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捆绑审批”制度。园区(包括新区、工业区及产业集聚区所属的功能区块,下同)前期审批事项应由园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先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资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再办理前期审批手续(需特殊环评的除外),凭“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并同时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牵头部门: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3.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进一步简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项目前期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压覆等,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审查”的创新服务模式,即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召开评估会议,限时作出审查意见,并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统一牵头,并分阶段组织实施,即立项及规划用地、施工许可、验收阶段分别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牵头。审批平台窗口实行综合咨询服务,建立统一咨询服务平台,一个口对外,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二)简化审批环节。

1.简化设计文件审核。对建筑面积少于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层高低于24米(含24米)的工业项目,免于初步设计审核,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层高低于24米(含24米)的工业项目及其他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对于初步设计审查的修改意见(除重点区域外),不再要求企业(设计单位)对文本进行修改,住建部门直接在批复文件中明确修改意见,由企业(设计单位)在施工图阶段进行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案审核时间缩短在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2.合并放样和验线环节。放样由住建部门统一受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放样,放样完毕由住建部门组织验线(需验线项目),总时间为5天。(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3.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合并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白蚁合同备案等6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并将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即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当即予以办理。施工许可等6个审批手续的同步办理时限为2天。(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4.合并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备案环节。完善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由住建部门统一受理施工图,并在审图系统中发起并联审查,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出具合格意见、备案的流程组织实施,一般项目从受理到出具备案的时间为10天,重大项目为15天。(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

5.合并规划公示。规划公示合并到规划许可证发放阶段,规划用地许可不再进行公示。并且规划公示与规划许可审核同步进行,即在规划许可材料受理后,即时进行公示。(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6.合并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审图单位在审查施工图时,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住建部门不再对民用建筑单独进行节能评估。(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7.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企业自愿申请,住建部门牵头,法定验收部门(单位)参加,实行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住建部门组织统一验收,集中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企业限时整改,出具项目验收备案。总时间为30天,其中受理1天、组织验收3天、相关部门反馈整改意见2天、企业整改10天、相关部门出具合格意见10天(包括联合复验或单独复验时间)、出具验收备案4天(包括企业补齐材料时间)。(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

(三)创新审批方式。

1.实行行政审批容缺办理制度。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不影响审查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及时进入审核办理阶段,边审边补,在出具审批文件之前或在书面承诺的期限内,补齐材料。(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2.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双轨”运行机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原则,先期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技术审查,把规划条件(包括红线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作为技术审查的主轴,打造成无障碍的快速通道。(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凭“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和规划条件(包括红线等),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文本编(或施工图设计)。(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2)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文本已具备,但缺其他材料,按照容缺受理制度的规定,先行对初步设计文本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时限为4个工作日。技术审查获准后,若缺材料而不能发放批复文件的,则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项目先进入施工图阶段。(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3)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已具备,设计单位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4)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已具备(或主要施工图已具备),但缺其他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及审图单位按照容缺受理制度的规定,必须先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边审边补,但不得增设条件或材料,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3.建立施工图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防雷审核、人防审核等同步受理、依次发证的工作机制。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审核文件,消防、气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防雷审核意见书。(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

4.推行模拟审批方式。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取得主体相对明确的建设项目,或控规正在调整暂不能出具规划条件,但可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的项目,由企业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和递交相关报批资料,并作出承诺后,审批部门提前进入审批程序,按审批要求对递交的报批资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模拟审核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模拟审批文件转为正式审批文件。(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出具相关证明。国土或住建部门出具同意进入模拟审批程序的证明,并标明有关情况。

(2)企业作出承诺。承诺自愿承担可能的风险(包括项目终止或重新报批所造成的损失),承诺当项目达到法定条件后及时申请将模拟审批文件转为正式文件,承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启动模拟审批程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对国土或住建部门出具同意进入模拟审批程序的证明,视同事项对应的申报材料,先行予以受理和审核,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模拟审核文件。

(4)模拟审批文件转为正式审批文件。模拟审批文件未转为正式审批文件之前,后续的审批部门受理模拟审批文件(作为申报材料),延续模拟审批程序。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模拟审批文件转为正式审批文件。

5.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按照“标准地”制度改革要求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原则,制定和明确企业的准入标准与项目的建设标准,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项目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申报材料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依照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及论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查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推进过程依法依规加强跟踪服务。竣工验收由住建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可投入使用。(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的运用。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统一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审批监管部门统一通过在线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办理过程、结果等节点信息同步推送至在线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强化数据共享,变“企业跑”“部门跑”为“数据跑”,实现项目审批全流程“实时有监控、审批有留痕、程序全透明、责任可追溯”。(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明确时间节点。凡是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上没有标明的环节(包括中介服务),一律不得实施。对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上标明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或控制时间内)完成(详见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2.“捆绑”主体责任。对涉及多部门审批(出具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催办工作,并对总用时负责。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整改、修改的催办(程序内),并对总用时负责;对编制文件、检测、测量等(程序外),相关部门各自制定监管办法,严格实行事后监管制度。

3.实行超时、缺席默认制度。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审批意见)时,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4.超时提示、报警。项目审批流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设定时间,进行绿、黄、红提示,审批过程中有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在系统中作出说明。

5.运行流程公开。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时运行情况,在政务网上公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实施随机抽查。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随机抽查制度,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10%的比例分季度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审批环节、审批方式等未按本文件进行审批的问题,实施调查、追责问责。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清理和规范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行业诚信档案和退出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推进中介服务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一律不得纳入审批流程。

2.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

(1)不得设定条件限制各类中介机构进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要求实行备案的,原则上实行告知性备案(国家要求的除外)。相关部门将备案事项及流程报同级审批管理机构,并由审批管理机构统一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备案。

(2)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鼓励企业投资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可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获取有关中介机构信息,采取网上竞价或线下洽谈等方式,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3)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行政审批部门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不得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隐形垄断)。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但不得通过垄断协议进行轮流服务等。

(4)加大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业涉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包括失信“黑名单”制度),以执业记录、服务效率、成果质量、投诉情况、社会满意度等为基础数据,明确中介服务质量、时限、收费等标准,细化具体的记分办法;明确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定性量化指标,切实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意识,并同步向我市信用平台与行政审批管理机构报送中介评价指标以及失信、违规信息。

(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工作机制。

1.对产业平台投资项目、招商引资(温商回归)项目等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政府代办机构(营商专员〈代办员〉)的服务作用,当好项目代办的辅导员、服务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无偿专业化政府代办服务。(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加强招商引资(温商回归)项目代办。按照“招批管” 机制的要求和规定,紧扣代办工作推进实际性情况,从项目引进到项目落实全过程实行招商、审批、纪检监察三部门协同办理。在取得土地及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府代办机构(营商专员〈代办员〉)提前介入投资项目代办,实行全流程无偿代办服务。

(2)企业、政府代办机构(营商专员〈代办员〉)和社会中介代办机构三方联动机制。项目办理审批中,由政府代办机构(营商专员〈代办员〉)牵头,指导社会中介代办机构和企业办理项目审批,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

(3)行政审批部门移交代办。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并需多部门沟通协调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协调会商。

2.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中介代办机构,对于已拥有合法产权的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直接由社会中介代办机构承接代办审批事项,在代办过程中,行政审批政府代办机构给予社会中介代办机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

(四)建立异常项目调查和发布制度。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监控的要求,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对严重超过流程设置时限的异常项目,要分节点、分阶段进行调查,以确定审批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等三方主体责任(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行政审批部门责任。本部门审批环节或牵头审批阶段超过设定时限,且没有催办或没有采取协调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体外循环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没有及时回复意见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其他情形。

2.企业责任。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两节点之间时间)超过设定时限,且不能说明理由;不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而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不合格的成果,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对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整改意见,没有及时进行修改、整改而延误行政审批时间的;其他情形。

3.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服务时间(或成果修改、整改时间)超过设定时限,而不能说明理由的;提供的中介成果质量差或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其他情形。

行政审批部门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企业责任,全面记录失信信息、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并通过政务网发布;中介机构责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政务网发布,同时也纳入涉批中介服务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行业审批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畅运行。

(二)加强综合保障。审管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国土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建立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落实“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集成服务”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职能,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改革。

(三)加强督查考核。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考绩考评内容。审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四)强化责任追究。要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委办发〔2016〕107号文件的通知》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分阶段审批图

2-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服务指南

2-2.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服务指南

2-3.企业投资项目供地服务指南

2-4.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服务指南

2-5.企业投资项目验收服务指南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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