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9-193261 | 主题分类 | 信息产业 |
文号 | 瑞政办〔2019〕1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19-01-1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9-0001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财政资金奖补政策(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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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动制造方式由传统型向智能型转变,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8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政策。 二、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加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和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高成长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对象范围 (一)扶持对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本市工业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1.企业最近一次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下的; 2.被市信用中心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扶持范围:由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销售发票开具为起始时间)的企业进行新设备购置、技术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是指达到我市智能化标准(由市经信局组织制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设立企业与原有符合补助政策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必须在本市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在项目竣工最近年度企业销售额要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三)项目一般要在核准、备案起2年内竣工,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智能化改造项目可适当延期1年,并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或确认。 (四)项目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五、补助标准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由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按项目类别和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智能工厂,对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2.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化生产线,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3.智能工段、自动化生产线,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在现有设备基础上,再投入整合升级达到智能化改造项目标准的,新增投资部分可以按项目类别享受相应补助。 (二)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 3.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三)对列入温州市、瑞安市领军(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以最近公布为准)企业实施的项目在技术(智能化)改造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2个百分点补助,执行第五条(一)、(二)款规定的补助限额。 (四)对列入省“四个百项”的工业项目在技术(智能化)改造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重复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技术改造项目中,当年购置、符合工业机器人现行国标定义的设备,按购置款的10%给予重复财政奖励。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无单独发票的,可以购置合同中工业机器人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统一奖励比例,且原则上单台机器人奖励金额不应超过3万元。当年未奖励的已购置工业机器人可在下一年度资金中给予兑现。 (六)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本市上述标准补助;除列入省“四个百项”的工业项目、工业机器人购置奖补以外,对获得本市节能降耗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六、补助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须为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确认的内容。如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变动部分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二)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确认: 1.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实施的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和软件费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 2.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3.各类车辆(包括叉车)、升降设备(包括电梯、升降机、行车)、仓储设备、电力设施、锅炉、空调、单台(套)5万元以下模具、办公用品用具等辅助性固定资产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4.项目建设期从项目确认之月前6个月开始予以计算。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企业通过“瑞安市实体经济产业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系统”(www.raczjb.gov.cn)网站直接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投资审核清单、项目确认批文原件电子版、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原件电子版、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电子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电子版等。 (二)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智能化改造项目、工业机器人委托专家进行评审确认,再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在“瑞安市实体经济产业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系统”上进行分级审核,根据权限批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结束后,补助项目和财政拨付资金金额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项目承担企业开具收据到市经信局办理拨款手续。 (三)已认定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和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预补助,按程序报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联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在竣工时予以一次性结算。 八、资金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企业应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告知书》的要求,妥善管理项目的资产。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需转让、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并将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本政策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号)同时废止。2019年2月10日前核准、备案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019年2月10日前核准、备案的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执行瑞政办〔2015〕5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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