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2/2019-178208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瑞公共资管〔2019〕11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2-2019-0003 |
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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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确保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通知》(办字〔2019〕80号)等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瑞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人(采购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行为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供《企业诚信信息表》等资料。 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开评标现场秩序进行管理。对开评标现场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属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法定职责的,转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及其人员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投诉举报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条 凡是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应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书,管理中心根据《企业诚信信息表》上的人员办理工作服务证。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建能够满足招标代理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且必须为《企业诚信信息表》的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项目组人员名单应向管理中心报备。政府采购项目组人员名单最迟在开标前报管理中心。 第九条 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或长期从事招投标采购工作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2)熟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实行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现场负责制度。已报备的代理项目负责人及组员必须到场,并维持开标评标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实行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实行赋分制。分值分月度和年度两种计分方式。月度分值以每月统一授以当月内有承接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基准分90分,再赋以各招标代理机构每月工作质量评价的加扣分。加分标准为每代理一个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加业绩分1分,每月累计加分最高为10分,扣分标准按当月工作质量对照评价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进行扣减分,然后计算各代理机构每月工作质量得分。当月没有承接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授分、不得分。直接列为不合格项目的评价分按59分计。年度分值按各月平均分赋分。 第十二条 每月由管理中心依据各家招标代理机构上月的业务数量和评价结果,按一定的百分比在当月随机抽取若干个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审查结果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计入月评价分。 第十三条 评价公式为: 年度评价分=Σ月评价分÷年承接业务的月份数; 月评价分=基准分+业绩分-项目工作质量评价扣分累计分。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且月业务量在3个及以上的或年业务量在40个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每月(年)汇总统计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名,次月(年)初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信息简报上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业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当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评价结果以一定的信誉分比例计入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为月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次月仅在其承接的业务中随机抽查1~2个项目,若随机项目未出现扣分情况,则该月不再抽查,以此类推;若随机抽查项目有出现扣分情况的,则继续按规定抽查。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为月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次月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为月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次月其承接的业务必须逐个进行审查;若连续2个月为月合格的,除了必须进行逐个审查外,限期一个月整改,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次月直接定为月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为月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1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若连续2次为月不合格的,则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2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若连续3次为月不合格的,则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6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次年可享用中心前台席位,直至出现扣分情况出现为止。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次年可适当降低招标文件抽查比例。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一个月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降为年度评价不合格;若连续2个年度评价合格的,则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12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12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若连续2个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则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24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月评价、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了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处罚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及赋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 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解释。《瑞安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瑞公共资源管委办〔201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直接列为不合格的清单 2. 工作质量评价扣分标准 3.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扣分通知书 4. 企业诚信信息表
直接列为不合格清单
工作质量评价扣分标准
瑞安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 扣分通知书
企业诚信信息表 企业诚信编号:
注:1、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提供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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