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由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制定。现将文本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确保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结合瑞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3.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通知》的文件(办字〔2019〕80号)。 三、文本组成 (一)明确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三)明确实行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实行赋分制。分值分月度和年度两种计分方式。月度分值以每月统一授以当月内有承接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基准分90分,再赋以各招标代理机构每月工作质量评价的加扣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及赋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四)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且月业务量在3个及以上的或年业务量在40个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月(年)汇总统计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名,次月(年)初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信息简报上公布评价结果。 (五)明确评价结果为月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1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若连续2次为月不合格的,则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2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若连续3次为月不合格的,则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6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 (六)明确评价结果为年度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12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若连续2个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则自评定之日起限制其24个月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代理业务。
2019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