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9-19328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号),将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发布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市对于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视,通过信息化项目的规范管理,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 三、创新模式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共二十一条。 (一)总则 对信息化项目进行了明确定义,强调项目建设的规划与标准。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需要遵循本办法。进一步明确落实各行政部门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二)项目申报审核 主要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的具体申报流程。明确了专家组评审制度,组建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和我市大数据发展需要,确定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拟实施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基于工作需求,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工作;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和项目技术审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审核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实施管理 规定了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制。明确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变更的审批流程和应终止项目实施的几种情况。 (四)项目竣工验收 明确各单位应在项目建成3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确认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结论。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明确了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明确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市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重要依据。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附则 规定了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信息化项目,其实施程序按《瑞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瑞政发【2018】106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单位:瑞安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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