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9-19326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办〔2019〕25号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9-04-01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9-0004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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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用于支撑各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服务器、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上述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管理、年度项目清单编制、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项目清单,统筹安排预算。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 第五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和我市大数据发展需要,确定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 第六条 拟实施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基于工作需求,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工作。申报项目时需向大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运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聘请由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安全、大数据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等。 第八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和项目技术审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审核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纳入年度清单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补。 凡属国家、省、温州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报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信息化项目年度清单编制项目预算,并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监理费用应在申报时列入项目预算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建单位签订信息化项目(运维)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进行建设内容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填写项目内容变更单报大数据管理部门,由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变更论证,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大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3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并向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大数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复验。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数据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未执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信息化项目,其实施程序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8〕10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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