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9-19328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9-05-06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废止
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5- 06 16: 38: 4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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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文号),将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2〕10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瑞政办〔2014〕126号)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回归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瑞政发〔2015〕91号)分别自2012年、2014年和2015年开始实施,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目前总部经济与贸易回归工作发展需要。根据温州市和瑞安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世界温州人家园招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8】9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8】1号)等文件,参考借鉴鹿城、龙湾、乐清等兄弟单位总部经济政策意见,进一步精简政策文本,加大扶持力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我市总部经济和贸易回归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和整合。

二、主要意义

整体加大对总部经济和贸易回归扶持力度,放宽认定条件,扩大扶持范围,加大招引力度。明确具体时限、数量等,使之更具操作性,体现效益性。整合了总部经济和贸易回归政策,增加了商务楼宇支持条款,使文件更简洁。

三、文件框架

    《政策意见》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资格认定,第二部分是支持政策,第三部分是有关事项。

四、主要内容

(一)总部经济的认定条件。基于原政策条件较高,一直来并无对象兑现,同时也参考鹿城、乐清等地的做法,主要在税收和注册资金标准上适度下调,对下属机构范围适度扩大。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研发机构、贸易机构、信息服务、网络工程服务、中介机构、现代物流、软件、动漫创意、人力资源、文化产业、金融证券、汽车租赁等)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网络经济平台、孵化器等产业服务平台企业视同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不受“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1家”限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等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上市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增加了商务楼宇的认定条件和支持政策。

(二)总部经济的支持政策。增加了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后250%的标准确定;对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和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的政策奖励进行明确;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上年税收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增加提升能级奖励;调整办公用房补助,提高到全额奖补,但时间限定为三年对引进的网络经济平台、孵化器等产业服务平台的奖励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

(三)增加了对商务楼宇经济的支持。一是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楼宇的运营方分别给予奖励,以鼓励商务楼宇运营方加大招商和加强运营;二是对入驻楼宇的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30%的奖励,以鼓励企业走出小区进入商务楼宇。

(四)贸易回归的支持政策。每年对回归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度评估,并按其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给予奖励,并制定享受奖励政策的兑现标准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贸易回归,可实行“一事一议”;回归企业高管(限3人,以实际出资前三名股东的年工资薪金纳税额总数计算)工资薪金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回归企业确需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可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

(五)增加对享受政策企业外迁的限定。要求8年内不得外迁。若在此期间外迁的,应该将享受的优惠政策总额减半退回给原拨付单位。

 

 

          政策解读单位: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6583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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