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9-19326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办〔2019〕3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19-05-06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9-0006 |
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 | ||||
|
||||
为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下同)和促进贸易回归,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和商贸业的集聚效应,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为回归企业创造有利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资格认定 (一)总部企业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瑞安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并在瑞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 2.总部企业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1家,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其市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包含项目部)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8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研发、贸易、信息服务、网络工程服务、中介机构、现代物流、软件、动漫创意、人力资源、文化产业、金融证券、汽车租赁等企业和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3.网络经济平台、孵化器等产业服务平台企业视同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不受“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1家”限制。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等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上市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 (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 申请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楼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宇内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 2.该楼宇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在该楼内缴纳的土地与物业税收以及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3.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4.由具体企业或机构负责招商运营和管理。 (三)贸易回归企业认定。 申请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将原本发生在市外的贸易额,归入瑞安市统计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2.企业在瑞安登记注册并缴纳税费。 3.贸易回归企业在瑞安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须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签订贸易回归协议书。 二、明确支持政策 (一)对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1.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奖励额度按企业入驻满一年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在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2.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前3年按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后2年50%标准确定。对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只对其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按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予以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税收额为基数,对其市外汇总缴纳税收额增量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前三年90%、后2年50%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上年税收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3.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9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一次性给予上述奖励标准50%的奖励。 4.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出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5.规费政策。自认定当年起,对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和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其市外汇总营业额部分,5年内免收其属于我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6.人才激励政策。自认定当年起,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级人才按瑞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7.对引进的网络经济平台、孵化器等产业服务平台,按服务业总部企业政策予以奖补(其贡献度包括平台自身及平台内的市场主体),直接奖给服务平台。但入驻平台内市场主体已单独享受本政策的要剔除,不得重复计算;入驻平台内的本地企业不得计入。已经获得贡献度奖励的服务平台,其入驻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就同类事项申请奖补。 (二)对重点商务楼宇的支持政策。 1.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其纳税额首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对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税收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 2.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奖励。 3.对入驻培育类重点商务楼宇的企业,前3年内每年按照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贸易回归企业的支持政策。 1.每年对贸易回归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度评估,并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标准予以奖励。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政策的回归企业年度贸易额需达到一定标准:批发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500万元,电商不少于200万元,外贸企业出(进)口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2.回归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可享受3年优惠政策过渡期,具体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市实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对贸易回归企业印花税由企业根据销售合同自行申报,不再实行按销售收入预交税款。 4.创造相对宽松的营商环境,实行进企税务执法报备(向市领导小组报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企执法的要求,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5.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贸易回归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回归企业高管(限3人,以实际出资前三名股东的年工资薪金纳税额总数计算)工资薪金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 6.积极为回归企业创造便捷的办公环境,对回归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无偿代办制。回归企业确需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前3年每年可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含企业实现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租金以市场评估价为准,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执行,低于评估价的按实际发生额执行。 (三)奖励补助资金均在市财政总部经济和贸易回归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的认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认定初审,报市领导小组发文。贸易回归企业以及专业楼宇、培育类重点商务楼宇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发文。申报和认定程序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五)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和贸易回归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但同类型奖项不得重复享受。有供地项目的企业,项目供地前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执行。 (六)总部企业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日起8年内不得外迁。若在规定时限内外迁,则应该将享受的优惠政策总额减半退回给原拨付单位。 (七)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和贸易回归企业在年度评估中,有关指标达不到本政策规定的认定标准,则当年不能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八)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也要作相应调整。 (九)本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2〕10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瑞政办〔2014〕126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回归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瑞政发〔2015〕9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