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0-195052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文号 瑞政办〔2019〕65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20-01-14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19-0014    
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1-14 10:11:29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53号),根据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文件和市委对人才工作部署要求,优化瑞安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提高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省和健康浙江战略目标,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以用为本的原则,深入实施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引进、培养一批业务精湛、潜质突出的卫技人员,全面提升新时代医疗卫生人才创新活力和服务能力。

二、人才分类界定

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以最新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依据,共分五个层次(详见附件1)。人才目录视情予以修订。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个人奖励。

对新全职引进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经考核合格后按总金额的20%拨付。

对新自主申报入选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按照人才层次类别依次给予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每人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第三层次中的第1-6项人才50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经考核合格后按总金额的20%拨付。

(二)住房保障。

1.给予租房补贴。对新全职引进在本市工作且目前无住房的医疗卫生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第三层次以上医疗卫生人才每人每月24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2.提供购房补贴。对新全职引进在本市工作,且在瑞安首购商品住房的第一至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依次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申请购房补贴时,本人及配偶应未曾拥有过60平方米以上的瑞安市城区范围内住房且未享受过瑞安市住房优惠政策。发放的购房补贴应减去已享受的住(租)房补贴额。所购住房须办理有限产权,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10年。

(三)其他奖励。

“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详见附件2)。

四、配套保障政策

(一)妥善解决岗位聘用问题。医疗机构引进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首次聘任时,可直接聘用到相关岗位;单位编制不足的,可优先使用周转编制。

(二)完善高层次人才特殊薪酬政策。对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用人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家属就业。妥善安置引进卫生人才的随迁配偶。引进的第一、二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其配偶原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给予调入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配偶原属医疗卫生单位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给予调入本市医疗卫生单位;配偶原属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给予调入本市国有企业;配偶未就业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

(四)优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在学前教育阶段,对第一至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可在公办或公益幼儿园予以统筹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对第一、二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由全市公办学校优先安排;对第三、四、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按照市教育局相关人才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解决。在高中教育阶段,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可不受户籍地限制,根据对等原则报考(或转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办高中,享受本行政区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五)引进到卫生健康系统,并安家落户到本市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按规定办理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随迁手续。

(六)设立人才引荐奖。对引荐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到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在人才全职到岗6个月后,分别按每人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机构或个人引才奖励。

五、引进方式

第一、二、三层次及第四层次第2项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实行常年受理。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组织。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四层次第1项及第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招聘公告,并通过到高等院校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提前招揽人才。

六、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除《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53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来瑞就业创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瑞政办201946)已明确涉及的由市财政保障的人才经费外,在本办法出台后两年内,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总额的80%、用人单位负担总额的20%;第三年起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总额的60%、用人单位负担总额的40%。

(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晋升为更高层次的,按照新晋层级标准补足奖励资助差额。

(四)确属我市医疗卫生紧缺专业、重点发展学科所需人才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可按“一人一议”办法提高待遇标准。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相应规定的,按各自的层次标准分别享受,夫妻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款。

(六)引进的第一层次至第五层次人才须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签订10年及以上聘用合同(不含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未满服务期不得调离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引进的人才在签约服务期未满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并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3.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4.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

(七)本办法不适用于瑞安市内人才流动(包括调离本市重新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

(八)凡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或符合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九)《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支出。

(十)本办法作为《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重要补充,自2020年21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及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承担。

 

附件:1.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

2.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1

 

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

 

一、第一层次

1.省“特支计划”人才。

2.省人才。

3.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员,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4.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6.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第二、三完成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7.国家名中医。

二、第二层次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省“151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

3.温州市“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原温州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温州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温州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4.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省“325 卫生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6.地市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7.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

8.省级名中医。

三、第三层次

1.原温州市“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温州名医、瓯越名医、地市级名中医。

2.省“151 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才。

3.省“325 卫生人才工程”医坛新秀培养对象。

4.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二、三完成人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温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5.地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

6.从全国重点医学院校直接引进的全日制毕业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7.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

8.属于紧缺类专业(暂定为急救〈诊〉医学、放射、超声、介入、病理诊断和整形外科)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

四、第四层次

1.全国“双一流”高校(2017年9月21日国家正式发布“双一流”高校名单以前的毕业生院校范围为原985、211工程院校,下同)全日制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

2.国内全日制普通(非“双一流”)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并具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

五、第五层次

1.国内全日制普通(非“双一流”)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其本科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全国“双一流”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一批录取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校级优秀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

 

 

 

 

 

 

 

 

 

 

 

 

附件2

 

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整体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营造“尊医重卫”良好氛围,推动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医疗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为目标,实施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一批医德高、造诣深、技术精、有影响的名医生、名护士,造就一批有思想、善管理、敢创新的名院长。

二、评选对象和名额

“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评选对象分别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医生、护士、院长(含市级医疗单位副院长)。已获得温州及以上相应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每次评选名额总数限制在35名以下。

三、评选条件

瑞安市“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敬业爱岗、团结同事、学风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一)名医生评选条件。

1.学术领先,同行认可。在专业学术方面造诣较深,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在本学科领域起到指导和带头作用,被同行所公认并享有较高威望。

2.业绩突出,病人认可。长期工作在临床一线,每年的门诊或住院诊治病人(业务工作量)在同行中领先。医疗技术精湛,解决临床疑难急重病症技术水平高、贡献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3.科研有成,社会认可。积极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近年来有科研成果或在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或拥有较强影响力。

4.原则上要求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对个别在农村基层卫生院中从事临床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并对单位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医务人员,可放宽条件到执业医师职称。

(二)名护士评选条件。

1.热爱护理专业,认真履行护理职责,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用爱心、热心、细心、耐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病情观察、治疗、康复和健康指导等全方位的优质护理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护患关系。

2.认真钻研业务,具有过硬的专科护理技术,在护理实践中业绩突出,在院内外各类急救和复杂病例诊治过程中多次发挥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区域临床护理的最高水平。从事护理职业工作中无护理事故发生。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开展护理科学研究并撰写护理论文,掌握现代护理技术,在学科建设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近年来在医学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

4.原则上要求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对个别在农村基层卫生院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并在社会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护理人员,可放宽条件到护师职称。

(三)名院长评选条件。

1.刻苦钻研医院管理业务,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思想敏锐,作风深入,善于管理,敢于负责,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望较高。

2.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带人带心的领导艺术,能充分调动院领导班子和职工的积极性,全心全意带领职工发展卫生事业,不计较个人得失,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近几年目标考核在同级单位中名列前茅。

3.所在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医院科室设置相对齐全,环境舒适,医院职工精神面貌好、凝聚力强。

4.所在医院领导班子团结向上,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医德医风建设成效明显,班子测评满意度90%以上。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近5年内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近5年内有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或发生医德败坏事件,查核属实者。

3.近5年内发生负次要责任及其以上医疗事故者。

4.近5年内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医疗纠纷负主要责任者。

四、评选方式

(一)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各单位推荐或个人自愿申报、专家初评、评委会审定方式进行,对正式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成立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负责同志及各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具体评选事务。

(三)评审工作按专家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评选办公室、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材料审查,甄选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候选人;最终由评委会确定正式人选。正式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瑞安市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荣誉证书。

五、奖励与管理

(一)凡被评为“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者享受下列待遇:

1.颁发荣誉证书及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津贴;

3.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推荐;

4.享受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两年享受外出疗养休假一次。

(二)“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获得称号者管理期二年,管理期满后称号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医、护、医院管理工作或离开瑞安到其他地方工作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三)连续三轮被评为“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的,不再参加今后评选,享受管理期内的相关政策。享受时限男性到65周岁止,女性到60周岁止。

(四)加强对“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建立业绩考核档案,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因考核不合格或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发生负主要责任及其以上医疗事故者;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取消其“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称号和有关待遇。

(五)在市卫生健康局设立“瑞安市名医名院长”专项资金,奖励经费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把“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管理作为加强卫生人才建设重要措施之一,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鼓励学术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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