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3/2020-18704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号 瑞经信〔2020〕99号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20-10-30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3-2020-0001    
关于印发《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30 17:29:0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一、奖励政策

1.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2.“小升规”企业从升规次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剔除商贸部分)同比增速正增长且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以上的,给予每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即企业升规前一年,下同)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第二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规下)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二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第三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规下)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二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三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二、奖励对象

从2020年度开始,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

1.供地企业或优惠承租政府用地用房的;

2.从原规上企业库剥离成立新公司的;

3.其他不适用瑞安市财政奖补政策条件的。

三、兑现流程

1.首次升规奖励于次年予以兑现;如在三年内退规的,启动财政资金追回程序。

2.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如从升规次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速低于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的,将追回前期已兑现的“小升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资金。

3.“小升规”企业基期(规下)年度销售产值低于800万元的,按800万元销售额相对应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调整基期数。

四、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同时废止;出台前已升规企业仍按《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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