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3/2020-187040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瑞经信〔2020〕99号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3-2020-0001 |
关于印发《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 ||||
|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一、奖励政策 1.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2.“小升规”企业从升规次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剔除商贸部分)同比增速正增长且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以上的,给予每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即企业升规前一年,下同)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第二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规下)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二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第三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规下)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二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三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二、奖励对象 从2020年度开始,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 1.供地企业或优惠承租政府用地用房的; 2.从原规上企业库剥离成立新公司的; 3.其他不适用瑞安市财政奖补政策条件的。 三、兑现流程 1.首次升规奖励于次年予以兑现;如在三年内退规的,启动财政资金追回程序。 2.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如从升规次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速低于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的,将追回前期已兑现的“小升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资金。 3.“小升规”企业基期(规下)年度销售产值低于800万元的,按800万元销售额相对应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调整基期数。 四、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同时废止;出台前已升规企业仍按《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