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3/2020-187045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为大力推进小升规工作,加大对升规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企业培育的步伐,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瑞安市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二、政策依据 本政策主要《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并在其基础上修订。 三、主要内容 1.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2.“小升规”企业从升规次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剔除商贸部分)同比增速正增长且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以上的,给予每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即企业升规前一年,下同)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第二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规下)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二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第三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基期(规下)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第一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二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1+第三年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 1.供地企业或优惠承租政府用地用房的; 2.从原规上企业库剥离成立新公司的; 3.其他不适用瑞安市财政奖补政策条件的。 首次升规奖励于次年予以兑现;如在三年内退规的,启动财政资金追回程序。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如从升规次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速低于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的,将追回前期已兑现的“小升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资金。“小升规”企业基期(规下)年度销售产值低于800万元的,按800万元销售额相对应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调整基期数。 四、施行时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同时废止;出台前已升规企业仍按《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瑞安市经信局,联系人:林晓泉(企业发展科副科长),联系电话:65612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