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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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稳妥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l7〕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l9〕67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和《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失独家庭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瑞委办〔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特殊困难,持续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特别扶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口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并公示。 4.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1.扶助金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或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或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文件精神,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特困人员”,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3.在2020年1月1日前按瑞人口计生〔2013〕79号文件精神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按原有制度执行,在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后,不再同时享受扶助金。 (四)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 (五)扶助金的发放方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原则上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机构发放,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六)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扶助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扶助金的分配原则和监督管理参照《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办法》(浙财教字〔2006〕32号)执行。 (七)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衔接。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每年2月底前,市卫生健康局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8月底前,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代理发放机构向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资金发放情况。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卫生健康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审核,帮助建立扶助资金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扶助对象的各类参保情况、待遇享受情况;各乡镇、街道负责扶助对象调查摸底、资格初审、信息监控、年审变更等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卫生健康、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力量对扶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并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原《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瑞人口计生〔2013〕79号)文件衔接 (一)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含2020年1月1日前按瑞人口计生〔2013〕79号文件精神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扶助对象),但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未满180个月,需延迟办理退休的,则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予以全额补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其保险年限满180个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如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则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每人每月发放特项补助14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今后特扶金政策或标准等情况变化时,适时调整特项补助金(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特项补助、补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符合条件对象,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资金在2021年发放)。原《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瑞人口计生〔2013〕79号)即行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做好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顺利、健康实施,结合试点地区反映的问题,现就完善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塘下镇所属各办事处。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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