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一、为什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2013年,为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保障工作,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根据《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失独家庭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瑞委办〔2013〕67号)文件及省市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局联合印发《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瑞人口计生[2013]79号)。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l7〕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l9〕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局联合修订《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申请对象有哪些? 申请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申请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并公示。 4、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四、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时需提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含子女信息)。离婚或丧偶的对象需提供合法有效离婚手续或配偶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五、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或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六、扶助对象的申报时间和地点? 扶助对象本人在年满49周岁当年的1月1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七、与原《瑞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瑞人口计生〔2013〕79号)文件衔接。 (一)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未满180个月,需延迟办理退休的,则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予以全额补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其保险年限满180个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则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每人每月发放特项补助14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八、扶助对象的扶助资金到账时间? 每年8月底前,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为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单位: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李龙云 联系电话:0577-589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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