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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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4日 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电子保单、担保保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保函出具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或保险单,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保函出具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招投标交易工作需要,在确保瑞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保函的出具机构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与保函出具机构签订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函出具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对投标人信息的保密、违约责任处理等。 第六条 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瑞安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投标电子保函符合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要求; (四)已开发可与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实现对接的投标电子保函系统,能实现投标电子保函信息传输和保密功能,并经联动测试合格; (五)确保交易中心业务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函出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要求该出具机构及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具电子保函资格,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开具投标电子保函资格,并取消其在以后3年内的参与资格: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因自身原因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五)赔付不及时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或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八条 保函出具机构须具备检查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来源的技术能力,确保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支付来自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投标电子保函能够准确提供投标企业的信息,如投标企业名称、担保或保险金额、获得时间、担保或承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 第十条 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 第十一条 投标电子保函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第十二条 保函出具机构对电子保函业务合作期内发出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承担担保或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需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电子保函出具机构索赔。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除投标电子保函的正常功能外,其他的保函延期、退保、赔付等相关操作,招标人或投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合作保函出具机构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终止合作关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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